國家公園法第13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國家公園法第25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國家公園法第26條)
國家公園法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一○、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
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罰則: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
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
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國家公園法第19條
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罰則
未經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第17條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
三、使用農藥。
罰則
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第18條
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
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
,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罰則
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規查詢: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05
話說到這裡,剛剛又去查了一下"玉山國家公園"的相關罰則
http://www.ysnp.gov.tw/files/違反國家公園法罰鍰數額表.pdf
(後面請自行接上)
看來是罰的比較重呢!
未經許可進入生態保護區罰3000元,且有累計制度,再犯就9000元
而升火依然是最重的,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未經同意採標本則是1500元起跳,依然有累犯制
大家還是要乖一點喔~~
※ 編輯: lucylife 來自: 140.120.98.194 (07/08 13:38)
恩,因為南二段的事件,特別去查了一下有關國家公園法的相關規定
有些事情大家在山上還蠻常犯的,但是那些事有些可是會有拘役或罰金的問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