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HU-Mou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恩,因為南二段的事件,特別去查了一下有關國家公園法的相關規定 有些事情大家在山上還蠻常犯的,但是那些事有些可是會有拘役或罰金的問題喔! 國家公園法第13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國家公園法第25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國家公園法第26條) 國家公園法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一○、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 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罰則: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 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 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國家公園法第19條 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罰則 未經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第17條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 三、使用農藥。 罰則 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第18條 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 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 ,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罰則 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規查詢: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05 話說到這裡,剛剛又去查了一下"玉山國家公園"的相關罰則 http://www.ysnp.gov.tw/files/違反國家公園法罰鍰數額表.pdf (後面請自行接上) 看來是罰的比較重呢! 未經許可進入生態保護區罰3000元,且有累計制度,再犯就9000元 而升火依然是最重的,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未經同意採標本則是1500元起跳,依然有累犯制 大家還是要乖一點喔~~ ※ 編輯: lucylife 來自: 140.120.98.194 (07/08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