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扺免學分辦法
民國81年11月4日第二十七次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民國81年12月24日台(81)高字第七
○九○○號函 核備在案
民國83年4月25日第二十八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2條條文),經教育部台 (83)高○二五
一五七 號函核備在案
民國83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6條條文)
教育部民國84年1月23日台(84)高○○三五三八號函及民國84年2月28日台(84)高第○○九
○九八號函核備在案
民國86年10月23日第三十四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7條條文)
民國87年10月20日第三十六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6條條文)
教育部90年6月20日台(九0)高(二)字第九00八六三0七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1, 6,
7, 13條條文)
教育部91年1月10日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00二三一九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5條條文)
民國91年10月31日第四十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91年12月5日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八六五七九號函准予備查(修訂第
2,3,6,7,9,10條條文)
民國92年10月23日第四十六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2,6,13條條文)
民國93年10月21日第四十八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1-12條條文)
民國95年3月30日本校第51次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修訂第5,7,13條條文)
教育部民國95年9月21日台高(二)字第0950138148號函准予備查(第1-13條條文)
經教育部(95.9.21)來函逕予備查,於民國95年10月27日第52次教務會議通過(刪除第6條第
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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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生。
二、轉學生。
三、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入學新生。
四、經本校核准到國內外學校修課完畢之在校學生。
第三條 准予抵免之科目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與內容皆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實際相同者。
第四條 抵免科目之成績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學士程度之課程以至少六十分為可抵免之成績。碩、博士程度之課程以至少七
十分為可抵免之成績。
二、各辦理抵免單位得針對不同學校與不同班別之課程,提高認可抵免之成績標準或決定
不予抵免。
第五條 科目學分數不同時,處理抵免之規定如下:
一、得以多抵少,但抵免後以較少之學分登記。
二、原則上不得以少抵多。但若抵一部分後,可補修不足之部分,則可部分抵免。
三、屬學士班課程之科目不得抵免碩、博士班課程科目。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轉入二年級之轉系生,至多得抵免四十五學分;轉入三年級者,
至多九十學分。
二、碩、博士班轉系(所)者,至多得抵免轉入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一半。
三、轉入二年級之轉學生,至多得抵免四十五學分;轉入三年級者,至多九十學分。
四、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入學新生,至多得抵免一百一十學分。碩
、博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新生則至多得抵免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一半。
五、經本校核准到國內外學校修課完畢之在學學生,其可抵免之科目與學分數由學生所屬
系(所)認定。
第七條 學生抵免學分後,有關編入年級之規定如下:
一、轉系(所)生與轉學生依申請轉入年級就讀,不得要求提高編級。
二、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入學新生抵免達四十五學分者,編入二年級;達九十學分者,編
入三年級;達一百一十學分者,編入四年級。
第八條 轉系(所)生與經本校核准到國內外學校修課完畢之在學學生,其抵免科目除
採記學分外,並採記成績。轉學生與入學新生,其抵免科目僅採記學分,不採記成績。
第九條 學生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學分抵免,而且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辦完抵免後
與超過期限後均不得再提出申請抵免。
第十條 新生、轉學生與轉系(所)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轉學、轉系(所)
該學期「加退選課程」期限前辦理完畢。在學學生至國內外他校修課之抵免,則須於修課
完畢取得成績後一個月內辦理抵免。
第十一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相關教學單位(院、系、所、室、中心)分別依據本辦法
自行訂定詳細抵免標準報教務處備查後負責初核審查,必要時得舉行考試以決定是否給予
抵免。初核後,由教務單位負責複核。初核與複核均應依規定嚴謹行事,不可疏忽。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填列抵免科目學分申請書並附原校或在校歷年成績表,供
初核與複核。初核與複核後,由教務長核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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