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Sat Nov 18 09:54:24 2000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會議實施辦法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通過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
部、會負責人組成之,以會長為當然主席,討論行政中心事務。
第 三 條
本中心會議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均應署名於簽到單。
第 四 條
各處、部、會負責人因故無法出席時,應事先至秘書處填妥請假單,始完成請假手續。
第 五 條
本中心會議之議案由秘書處編擬,各處、部、會之提案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
第 六 條
本中心會議之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之事項為限,需有出席人員兩人以上附議,始得進
場討論。
第 七 條
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會議場次及時間、地點。
出席人員之姓名及人數。
請假人員之姓名及人數。
缺席人員之姓名及人數。
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別。
主席及記錄者姓名。
報告內容及報告者姓名與決議事項。
議案及決議。
其他必要之事項。
第 八 條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宣讀,如有錯誤、遺漏時,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
更正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