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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會議實施辦法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通過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 部、會負責人組成之,以會長為當然主席,討論行政中心事務。 第 三 條 本中心會議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均應署名於簽到單。 第 四 條 各處、部、會負責人因故無法出席時,應事先至秘書處填妥請假單,始完成請假手續。 第 五 條 本中心會議之議案由秘書處編擬,各處、部、會之提案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 第 六 條 本中心會議之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之事項為限,需有出席人員兩人以上附議,始得進 場討論。 第 七 條 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會議場次及時間、地點。 出席人員之姓名及人數。 請假人員之姓名及人數。 缺席人員之姓名及人數。 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別。 主席及記錄者姓名。 報告內容及報告者姓名與決議事項。 議案及決議。 其他必要之事項。 第 八 條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宣讀,如有錯誤、遺漏時,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 更正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