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HU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法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代表大會成員) 學生代表大會由依法選出之學生代表組成之。 第二章  學生代表 第 三 條  (出席會議義務)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修改通過 學生代表應於每次開會前親自報到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在會議開始前向秘 書處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無故缺席。出席常會次數未過總常會會期半數之學生代 表,不發于當選證書。 第 四 條  (學生代表解職之制約) 學生代表於任一會期內均未出席亦未請假者,視同自動解職,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書面 通知該學生代表,並送學校備查及知會學生會行政中心及學生會仲裁評議委員會。但 受停止出席會議之懲戒者不適用之。 第 五 條  (學生代表辭職之程序) 學生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提出,於辭職書送達學生代表大會 之日起三天後生效,由學生代表大會送學校備查及知會學生會行政中心及學生會仲裁 評議委員會。 第 六 條  (學生代表之補選) 學生代表缺額達全體總額十分之一,或單一選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舉辦補選,若 補選兩次後仍然不達以上標準時,不再補選。遺留任期不足兩個月者,不再補選。前 項補選之學生代表,以補足所遺留任期為限。 第三章  主席、副主席 第 七 條  (正、副主席之設置) 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學生代表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學生 代表互選之,全體學生代表均為當然候選人。前項所稱學生代表,係指經學生會行政 中心選務委員會公布當選者。 第 八 條  (正、副主席之辭職程序) 主席、副主席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提出,於辭職書提至大會報告 時,即行生效。 第 九 條  (正、副主席出缺之補選) 主席、副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補選之,如遇常會召開,則列入常會 之議程。若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學生會會長召開臨時會。學生代表大會正、 副主席互選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  職權 第 十 條  (學生代表大會之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 十一 條  (法律案之修正法規) 學生代表大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行使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及修改有關本會 事務之法規,其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定之。 第 十二 條  (同意權之行使辦法) 學生代表大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行使同意權之 辦法,由學生代表大會定之。 第 十三 條  (質詢程序) 學生代表大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學生會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政 策及工作報告之質詢程序,由學生代表大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糾正、彈劾提案權之行使辦法) 學生代表大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行使糾正、彈劾提案權之辦法, 由學生代表大會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五 條  (會議之常會及其會期) 學生代表大會常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之,會期以十四日為限。學生 代表大會秘書處應於開會十日前發通知。行政中心及學生代表所提之議案應於開會七 日前送達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彙整,會議資料須於三日前送達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十六 條  (學生代表大會之臨時會) 學生代表大會臨時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之,並以召集臨時會之特定 事項為限,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應於開會三日前通知。 第 十七 條  (學生代表大會開會之額數) 學生代表大會成會額數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行之,學生代表總額,以每 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依其他法令規定自願退職、解職或辭職者,應扣除 之。 第 十八 條  (學生代表大會開會之主席)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以學生代表大會主席擔任主席,若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席 代理主席。若前項兩者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學生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十九 條  (程序委員會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提案之審查程序) 行政中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所提出之議案,應先提經學生代表大會有關委員會審查 ,並報告大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付大會討論。學生代表所提出之議案,應先提 經大會討論。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或撤回原案。 第 二十一 條  (特定事項有關人員之列席) 學生代表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之必要者,得邀請與該特定事項有關之所 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第 二十二 條  (紀律委員會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議場秩序之維持)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 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必要時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懲戒。前項懲 戒由學生代表大會之紀律委員會議決懲處後,提交大會決定後公告之。 第六章  委員會 第 二十四 條  (常設委員會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置常設委員會,其名稱及職權如左: 新聞及總務委員會:負責審查新聞、財政政策及有關新聞部、總務部掌理事項之議案及 其預、決算案。 外務及活動委員會:負責審查外務、活動政策及有關外務部、活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及 其預、決算案。 學會及社團委員會:負責審查學會、社團政策及有關新聞部、社團部掌理事項之議案及 其預、決算案。 生活及學生權益委員會:負責審查生活、學生權益政策及有關生活部、學生權益部掌理 事項之議案及其預、決算案。 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審查有關學生會經臨各項費用概算之編製及其預、決案和一切 不屬於以上各委員會審查之經費。其組織規程由學生代表大會另定之。 研究發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研究發展及法制委員會 掌理事項之議案及組織章 程、內規和自治規章等預、決算案與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並依其性質由有關 委員會主持。 學生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 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委員會可向行政中心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 件。 第 二十五 條 學生代表大會各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秘書處 第 二十六 條  (秘書處之編制)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 第 二十七 條  (秘書長之設置) 秘書長承代表大會主席之命,綜理秘書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秘書長襄助秘 書長處理本處事務。 正、副秘書長由學生代表大會主席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二十八 條  (秘書處之職責) 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三、關於本會日記事項。 四、關於本會新聞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事項。 六、關於學生代表大會或立法資料蒐集、管理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交際事項。 十、關於議場安全事項。 十一、其他與議會相關之事項。 第 二十九 條  (秘書處處務規程) 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由秘書長擬定,經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同意後﹐送大會報告 通過後施行。 第八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  (議事規則) 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學生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 三十一 條  (施行、修正程序) 本法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送請學校核定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