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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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
第四十二條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之申訴。本委員會由各學院互
選教師代表各兩名及學生代表各一名組成,其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由學生事務長商
請校長聘任之,評議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成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其設置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四十三條
本大學全體學生在學生事務處輔導下,得設立學生會為學生自治最高組織以保障學生學習、
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法商學院、各夜間學院比照辦理。
凡本大學學生皆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十四條 本大學學生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學校補助。
三、其它收入。
前項第一款會費,應在註冊時繳納。
經費之分配運用由學生事務處監督與輔導。
第四十五條 本大學應由學生會推選代表出、列席下列會議: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出席人數為十名。
教務會議:學生代表出席人數為三名。
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代表出席人數為應出席代表人數五分之一。
總務會議:學生代表列席人數為三名。
行政會議:學生代表列席人數為一名。
共同學科科務會議:學生代表出列席人數,為教師應出席代表人數十分之一,但不得少於
二人。
體育室室務會議:學生代表出列席人數,為教師應出席代人數十分之一,但不得少於二人。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各學院學生代表出席人數一名。
院務會議,學生代表列席人數為教師應出席代表人數十分之一,人選由各院自行推選。
各系(所)務會議則由各系學會正副總幹事出列席。
以上學生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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