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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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中心各部會執行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行政中心得設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組成之,相關人
員得應邀列席,會議所做之決議與學生會各相關法則抵觸者無效。
第 四 條
行政中心設左列各組織:
秘書處
生活部
學生權益部
新聞部
總務部
活動部
外務部
學會部
社團部
研究發展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
第 五 條
行政中心於必要時,得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之議決,設置專責機構隸屬於主管機關。
第 六 條
秘書處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 七 條
秘書處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行政中心文書處理、美工設計工作及資料之建檔、管理,
並負責不屬於中心其他部門之事務。
第 八 條
生活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九 條
生活部設各組,其職權劃分如下:
膳食組:負責學生膳食事務之管理。
舍務組:負責宿舍事務之處理。
第 十 條
學生權益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一 條
學生權益部負責學生權益之維護、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第 十二 條
新聞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三 條
新聞部負責學生會會訊之編輯、採訪、出版及相關事宜。
第 十四 條
總務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五 條
總務部設各組,其職權劃分如下:
財務組:負責管理會費及其運用
庶務組:負責學生會及其所屬組織之財產管理及購置與庶務工作。
第 十六 條
活動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七 條
活動部負責企劃、舉辦全校性活動並處理相關之事宜。
第 十八 條
外務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九 條
外務部負責學生會對外關係之聯絡。
第 二十 條
學會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二十一 條
社團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二十二 條
社團部負責與社團之聯繫及全校學藝性活動之企劃與推動。
第 二十三 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經代表大會同意
後聘任之。
第 二十四 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根據會長之施政方針規劃學生會之年度計劃。
第 二十五 條
選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經代表大會同意後聘
任之。
第 二十六 條
選舉委員會負責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代表之選舉與罷免事務。
第 二十七 條
本法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送請學校核定後,自公佈日開始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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