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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通過 -------------------------------------------------------------------------------- 第 一 條 本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中心各部會執行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行政中心得設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組成之,相關人 員得應邀列席,會議所做之決議與學生會各相關法則抵觸者無效。 第 四 條 行政中心設左列各組織: 秘書處 生活部 學生權益部 新聞部 總務部 活動部 外務部 學會部 社團部 研究發展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 第 五 條 行政中心於必要時,得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之議決,設置專責機構隸屬於主管機關。 第 六 條 秘書處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 七 條 秘書處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行政中心文書處理、美工設計工作及資料之建檔、管理, 並負責不屬於中心其他部門之事務。 第 八 條 生活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九 條 生活部設各組,其職權劃分如下: 膳食組:負責學生膳食事務之管理。 舍務組:負責宿舍事務之處理。 第 十 條 學生權益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一 條 學生權益部負責學生權益之維護、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第 十二 條 新聞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三 條 新聞部負責學生會會訊之編輯、採訪、出版及相關事宜。 第 十四 條 總務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五 條 總務部設各組,其職權劃分如下: 財務組:負責管理會費及其運用 庶務組:負責學生會及其所屬組織之財產管理及購置與庶務工作。 第 十六 條 活動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七 條 活動部負責企劃、舉辦全校性活動並處理相關之事宜。 第 十八 條 外務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九 條 外務部負責學生會對外關係之聯絡。 第 二十 條 學會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二十一 條 社團部設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二十二 條 社團部負責與社團之聯繫及全校學藝性活動之企劃與推動。 第 二十三 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經代表大會同意 後聘任之。 第 二十四 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根據會長之施政方針規劃學生會之年度計劃。 第 二十五 條 選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經代表大會同意後聘 任之。 第 二十六 條 選舉委員會負責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代表之選舉與罷免事務。 第 二十七 條 本法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送請學校核定後,自公佈日開始實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