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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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學生代表大會正、副主席及各常設委員會各推委員一人組成,
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第 三 條
本會審議之案件,若與本會委員有關,則該委員僅得列席本會會議。
若有達三分之一委員受前項之限制無法出席本會會議者,學生代表大會應另選出足額學生代
表暫代其職。
第 四 條
本會接受審議之懲戒案以左列規定為限:
一、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主席直接移付之懲戒案。
前項懲戒案交付本會後,主席應於三天內召集委員開會。
第 五 條
交付懲戒之學生代表得列席本會會議提出申辯。
第 六 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得依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一次至三次。
四、停止學生代表職權一至兩個月。
第 七 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之結論應繕具報告提請學生代表大會議決議之。
第 八 條
本會主席得請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指派秘書處人員協助本會相關事務。
第 九 條
本規程由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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