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九次校務會議延續會通過
宗 旨: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以大學教育之一環,培養學生
獨立自主能力,增進會員福祉,保障學生權益為目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或﹁會﹂。
第 三 條:本會代表全體會員為學生最高自治組織。
第 四 條:本會由學生會行政中心、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會仲裁評議委員會組
成之。
第 五 條:學生會之權責如左:
一、綜理學生公共事務。
二、對外代表全體會員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統籌本會財務之運用、稽核。
四、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推選代表參與學校會
議及決策,其辦法另訂之。
五、仲裁學生事務。
第 六 條:本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凡於本校台中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日間部註冊之學生,均為本會當然
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具有左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代表。
二、被選舉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代表。
三、被聘任為仲裁評議委員。
四、創制、複決本會法規。
五、被聘任為本會幹部。
六、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七、依規定運用本會資源。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法規及決議。
二、 繳納會費。
第 十 條:非在學之學生,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學生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正、副會長應採搭配競選,由全體會員直接
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會務,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
定出、列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有關之會議。副會長應協助會長處理會
務,並得參加前項所定之會議。
第十三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如經過
兩次普選後,仍然無法產生新會長,但學生代表已至全額之五分之四,則由新任學生代
表大會主席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臨時會,得請原任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部、會
負責人列席研議選任新會長之臨時應急辦法。如學生代表未選至全額之五分之四,則由
原任會長召集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研議選任新會長之臨時應急辦法,陳報校長
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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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正、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誓並得發表演說,誓詞為:﹁余誓以至誠,遵守本
會章程,增進會員福祉,無負全體會員所託,謹誓。﹂
第十五條:會長有依本章程規定執行會務,聘用並解任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
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
第十六條: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若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於收到決議文後十日
內送回覆議,如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會長即應執行或提至
仲裁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十七條: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正、副會長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中心秘書處負責人召集各部、會負
責人暫時組成特別會議,以合議方式議決代理正、副會長。如不能依前項規
定決定代理正、副會長時,應重新公告補選或改選繼任之正、副뜊 會長,其辦法另訂立。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十九條:行政中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學生會會務,執行學生代表大會之決
議。
第二十條:行政中心下設:秘書處、新聞部、總務部、外務部、學會部、社團部、生活
部、活動部、學生權益部、研究發展委員會、選務委員會。
第廿一條:會長得依其需要,設置前條規定外之部門,其存續時間至該屆任期期滿日為
止。
第廿二條:行政中心秘書處置主任一人、各部、會置負責人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
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如前項職務出缺時,得由會長指定暫行代理之人。
會長並應於學生代表大會下次開議時,提出新任人選,經代表大會同意後聘
任之。
第廿三條:行政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組成之,以
會長為主席,討論行政中心業務。行政中心會議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廿四條:行政中心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包含將來預定之工作),由會長
率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列席,並接受學生代表質詢。
第廿五條:行政中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廿六條: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督機關。
第廿七條:學生代表大會由會員選舉之學生代表組成,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第廿八條:學生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訂及修改有關本會事務之法規。
三、依法行使會長所提名之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聘任同意權。
四、審議本會自治規章、預算案、決算案、稽核案及其他重要議案。但審查預算案時,
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五、對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有質詢權、糾正權及彈劾權。
六、向學校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參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
七、向學校提出建議案。
八、審議學校補助各社團經費之申請案。
第廿九條: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並應宣誓就職。誓詞同會長就職誓詞。
第三十條:學生代表以學系為選區選舉之,各獨立研究所全部合併設一選區。各選區
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選出一人,逾二百人不滿三百人者增選一人,其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者,每增逾一百人增選一人。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辦法
另訂之。
第卅一條:學生代表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其選舉罷免辦
法另訂之。
第卅二條:學生代表大會主席職權如左:
一、依法主持學生代表大會。
二、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列席學校及學生會之相關會議。
第卅三條:主席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第卅四條: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置負責人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主席選任之。秘書
處承主席之意,處理有關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第卅五條:學生代表大會設經費稽核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學生會
費之稽核。
第卅六條:學生代表大會之會議為左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召開二次。
二、臨時會:有全體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要求時召開。
第卅七條:學生代表大會之召開需有全體代表五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卅八條:除本會規章另有規定外,學生代表大會之議案以出席代表表決數之多數議決。
第卅九條:學生代表大會提出糾正案時,需經全體學生代表六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
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送至仲裁評議委
員會仲裁之。
第四十條: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彈劾案時,需經一次糾正案成立並經全體學生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後,送至仲裁評議委員會仲裁之。
第四一條: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四二條:各單位之提案應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七日前送達。
第四三條:學生代表在代表大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合法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
有人身攻擊或其它不當之行為。
第四四條:學生代表大會對預算案應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審議完成或由學生代表大會議定
未完成之補救辦法。其他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次會期內完成決議。關於行政
中心之提案,學生代表大會未遵守本條款規定者,提案視為通過。
第四五條:學生代表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或仲裁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四六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另訂之。
第六章 仲裁評議委員會
第四七條:仲裁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之仲裁機關。
第四八條:仲裁評議委員會之解釋及仲裁,對本會員具有拘束力。
第四九條:仲裁評議委員會置仲裁評議委員九人,任期一年,由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
主席共同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仲裁評議委員會每系至多只
能產生一人。
第五十條: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各處、部、會之負責人及學生代表不得兼任仲裁
評議委員。
第五一條:仲裁評議委員非受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學校懲戒處分,不得免職,但凡無
故缺席仲裁評議委員會議二次者,視為自動辭職。遺缺依第四十五條規定
補聘繼任之。
第五二條:仲裁評議委員會下設書記處,負責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及掌理記錄、資料、
總務等事項。
第五三條:仲裁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五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其辦法另訂之。
第五五條:會費之數額應依法徵收,由每屆會長提出會費收取案提請學生代表大
會決議之。
第八章 會務之運行、暫停與開啟
第五六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代表及仲裁評議委員之任期,均以學年度
為單位。新任之會長、副會長、學生代表及仲裁評議委員應於其當選
之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交接就職。但補選或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改選產生之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代表及補聘之仲裁評議委員不在此限。
第五七條:新任之會長、副會長及學生代表之選舉應於現任會長任期之學年度第二學期
辦理之。但補選或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改選者,不在此限。
第五八條:本會會務之運行,如有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訂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由學
生代表大會主席或由原任會長提請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臨時會,經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通過,始得宣佈暫停會務。如正、副會長均不克行使職權,且新任會
長亦無法補選或改選產生,得由學生代表大會主席或由行政中心各處、部、
會全體負責人時連署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臨時會,但得請行政中心各處、部、
會負責人及仲裁評議委員列席,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始得宣佈暫停會
務。
第五九條:如前條第二項所訂學生代表大會表決額數無法完成時,則暫停會務運行得以
學生代表大會所召開之臨時會之議決行之。
第六十條:會務暫停期間,凍結各項資產。會務重新開啟時,解除各項資產之凍結。
第六一條:會務暫停後,由學生事務處召集學生組成臨時選務委員會,辦理學生會會長
、副會長及學生代表之選舉,其委員組成順位如左:
一、原行政中心選務委員會委員。
二、原行政中心其他成員。
三、原學生代表。
四、現任系學會總幹事。
五、現任社團社長。
六、本會會員。
學生事務處應輔導臨時選務委員會,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二條:學生會之會務暫停後,於新當選之會長就職時重新開啟之。
第九章 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第六三條:本會其他規章、辦法等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六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時,學生代表大會主席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
會,如遇常會之召開,應列入常會之特別議程,經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訂之。
二、由會體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修訂之。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經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訂之。
本程之修訂案,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送學生事務處轉呈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六五條:本章程由學生會籌備委員會通過,送學生事務處轉呈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
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