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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九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學生代表大會正、副主席及各常設委員會分別推委員乙人組成 ,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第 三 條 本會主席應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通知發出後,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四天前召開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職權如左: 一、關於秘書處所編擬議事日程之審查。 二、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代表大會職權之審定。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四、關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學生代表提案討論時間及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學生代表大會所交付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第 五 條 本會應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三天前審定該會期之議事日程,否則依秘書處所編擬者定之。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主席得請秘書長指派秘書處人員協助本會相關事務。 第 八 條 本規程由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