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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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九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學生代表大會正、副主席及各常設委員會分別推委員乙人組成
,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第 三 條
本會主席應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通知發出後,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四天前召開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職權如左:
一、關於秘書處所編擬議事日程之審查。
二、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代表大會職權之審定。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四、關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學生代表提案討論時間及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學生代表大會所交付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第 五 條
本會應於學生代表大會開會三天前審定該會期之議事日程,否則依秘書處所編擬者定之。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主席得請秘書長指派秘書處人員協助本會相關事務。
第 八 條
本規程由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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