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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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學生代表大會議案審議資料之處理及參閱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議案審議資料為左列各種:
一、提案文書。
二、書面意見。
三、審查報告。
四、會議記錄( 包括學生代表大會及各委員會之議事錄與速記錄 )。
五、法律條文。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 三 條
凡屬法案及歷經討論之其他重要議案,除刊載於學生代表大會刊物外,並於該案結束後,
由主審委員會整編送秘書處彙印專輯。
第 四 條
本會各種會議記錄須送發言人核閱者,發言人應於三日內送還原單位,屆時未送還者即
照稿編印。
前項發言記錄經錄音者,除發言人核閱時得為文字之修正外,以錄音為準。
第 五 條
議案審議資料經編印專輯後,應備置於本會資料櫃以供閱覽,並得酌定工本費對外發售。
前項議案審議資料專輯之閱覽及發售辦法,由秘書處另定之。
第 六 條
議案審議資料未經編印專輯前,原提案之機關或依法有權調閱之機關得派員至本會閱覽。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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