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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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各委員會事務除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學生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學生代表
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處理外,依本通則處理之。
第 二 條
各委員會事務與其他委員會或各處室有關聯者,應協商處理之。
第 三 條
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定期或隨時召集之,如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亦得召集。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
第 五 條
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並指定其
中乙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第 六 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公務。
第 七 條
各委員會人員由學生代表大會主席依法任用之。
第 八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襄助
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該科事務。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人員於必要時得由學生代表大會主席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第 十 條
各委員會人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第 十一 條
各委員會辦事細則由各該委員會自行擬定。
第 十二 條
本通則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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