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正、副主席互選辦法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四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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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主席、副主席由學生代表互選之,全體學
生代表均為當然候選人。
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於每屆學生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第 二 條 (正、副主席選舉額數)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須有學生代表總額五分之三以上出席,方得舉行。
第 三 條 (正、副主席選舉之產生方式)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修改通過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採搭配競選,由學生代表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
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者任之。
第 四 條 (正、副主席選舉之當選)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均以出席人數之有效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高者重行投票,直至有
當選者產生為止。票數多數者為當選。
第 五 條 (正、副主席之罷免程序)
中興大學第三屆學生代表大會第八次臨時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修改通過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罷免案應載明理由,並有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向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提出。
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三日內將副本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
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三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逾期者視同棄權。
罷免案之投票,於罷免案提出之日起十四日內召開臨時會,如遇常會召開,則列入常會
之議程,罷免投票需有學生代表總額五分之二以上出席,由出席代表就罷免票內之「同
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以無記名方式圈定之。 「同意罷免」票數達出席代表
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於投票後立即停職,自第三日
起解除職務。
若被罷免人向仲裁評議委員會提起罷免仲裁,則應停職至判決確定後,再予以解除職務
或重行投票。
第 六 條 (正、副主席選舉、罷免之投票開票監察員)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投票,投票監察員及開票監察員由學生代表擔任之。
前項之監察員不得由罷免案簽署人與被罷免人擔任。
第 七 條 (正、副主席選舉、罷免投票之結果知會)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結果報告書,由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編製,送學校備查並知會
行政中心及仲裁評議委員會。
第 八 條 (正、副主席選舉、罷免之申訴單位)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申訴、仲裁案,由仲裁評議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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