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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興大學第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據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除學生會組織章程、學生代表大會 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規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三 條 本會常會各學生代表之席次號碼,於每會期集會報到自行認定或抽籤訂之。 本會臨時會各學生代表之席次號碼,與前一會期者同。 第 四 條 本會秘書長應列席會議,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得配置秘書處人員, 辦理會議事務。 第 五 條 本會會議出席人及列席人,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第 六 條 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填妥請假單、請假理由,並通知本會秘書處請假,始完成 請假手續。 第 七 條 各機構送本會之行政命令,應先提交委員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最近一次之本會常會上報 告,如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自治規章者或應以自治規章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者,經 本會會議議決後,通知原機構更正或廢止之。 第二章  議事日程 第 八 條 議事日程應按每會期間會次數,依次分別編制。 第 九 條 本會之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於開會二日前送達各學生代表及行 政中心。 第 十 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選舉及質詢等其他事 項。 由行政中心提出之議案,於交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學生代表大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學生代表提 議,五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改列於討論事項。 第十一條 遇應先處理之事項未列入議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由主席或出席學生代表提議,在場 代表超過五分之一以上附議後,經表決通過,得變更議事日程。 第十二條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程序委員會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三章  開會 第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於每次會議開會前清點出席人數,報告已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第十四條 己達開會時間,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告延後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延長兩次,仍不 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並應於兩日內召集程序委員會。 第十五條 因出席人缺席未達法定人數,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之 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 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已達五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 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 第十六條 談話會中,如己足法定人數且學生代表大會主席( 以下簡稱學代會主席 )或學生代表大 會副主席 (以下簡稱學代會副主席)亦在場時,可開始進行會議。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十八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 學生代表提出異議,經在場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時,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第十九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除有臨時提案外,主席即宣告散會。 第二十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學生代表同意,酌定延長開會時間。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次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由學代會主席或學生代表提議 延長會期,經大會議決行之;學生代表之提議,應有在場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 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應於宣告休會之同時,宣告下次會期開始之預定時間。 第四章  動議 第二十三條 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或連署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特別主動議,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其種類如左: 一、復議動議。 二、取銷動議。 三、抽出動議。 四、預定議程動議。 第二十四條 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其處理之優先順 序由高而低如左: 一、延會動議。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喚起日程動議。 五、擱置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限制或放寬討論動議。 八、定期延期動議。 九、付委動議。 十、修正動議。 (一)替代案。 (二)開放填空動議。 (三)潤飾動議。 十一、無期延期動議。 第二十五條 特權動議,一動議屬特別緊急而須最優先處理者: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第二十六條 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左: 一、收回動議。 二、分開動議。 三、變更議程動議。 四、暫停規則動議。 五、討論方式動議。 六、表決方式動議。 七、反對討論。 第二十七條 動議之進行程序如左: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附議(以口頭或舉手為之)。 四、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對於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的動議。 第五章  提案 第二十九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須註明案由、說明及辦法。如係法律案,須附具條文。 第三十條 糾正案之提出,應詳明糾正部門、內容及事實說明,並須有學生代表十位以上簽署。 第三十一條 彈劾案之提出,應詳明彈劾人員、內容及事實說明,並須有學生代表十位以上連署。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對於法律案或行政中心重要決策不贊同請予變更之案,須有學生代表十位以 上連署;其他提案,除別有規定外,須有學生代表五位以上連署。 第三十三條 臨時提案,以具有極待解決之事項為限,須有在場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其為 法律案或行政中心重要決策不贊同請予變更者,應依本規則二十六條之規定,並應於 當日議案討論截止後,宣告散會前討論之。 第三十四條 已成立之臨時提案,如未具書面者,應由記錄人員記錄案由及理由,送提案人署名。 第三十五條 提案通過或打銷後,於同一會期內,不得再提出性質相同或牴觸之提案。 第三十六條 經議決擱置之提案,於同一會期內未抽出者,視同打銷。 第六章  發言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請求發言,應舉手並口呼主席以取得發言地位;若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由主 席定其先後。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取得發言地位後,須先報告席次或姓名及其發言性質。 第三十九條 發言委員正在發言時,其他委員對其發言欲插言加以說明者,應先請求主席徵得發言 委員之同意。 第四十條 左列動議之提出無需取得發言地位,必要時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五、反對考慮。 六、復議動議。 第四十一條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言論不得超出議題範圍,除以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 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 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第七章 附議(連署) 第四十二條 議案或動議須有其他學生代表連署或附議始得進場。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案之意見。 第四十三條 左列動議須出席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附議始得進場: 一、復議動議。 二、取銷動議。 三、抽出動議。 四、預定議程動議。 五、延會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申訴動議。 八、變更議事日程。 九、暫停規則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第四十四條 左列動議須學生代表五位以上附議始得進場: 一、散會動議。 二、定期延期動議。 三、付委動議。 四、無期延期動議。 五、分開動議。 第四十五條 前二條未提及之動議,須學生代表三人以上附議,始得進場。 第四十六條 左列動議無須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五、反對考慮動議。 第八章  討論 第四十七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四十八條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在前經通過之章節條款重付討論, 但如應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應於 全案討論完竣後為之。 標題之討論,應於全案表決後行之。如有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 第四十九條 提案之說明、質疑、應答或討論之發言,均不得逾三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 可時間為限。 超過前項限度者,主席得終止其發言。 第五十條 除左列情形外,每一位學生代表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限: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會議詢問或答辯。 出席學生代表提出程序問題之疑義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前項宣告,如有出席學生代表提出異議,經在場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主 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學生代表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第五十一條 主席對於提案或動議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學生代表同意後 ,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學生代表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其他學生代表三位以上附議,由主席逕付表 決此動議。 第五十二條 左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抽出動議。 二、延會動議。 三、散會動議。 四、休息動議。 五、喚起日程。 六、擱置動議。 七、停止討論動議。 八、權宜問題。 九、秩序問題。 十、會議詢問。 十一、收回動議。 十二、分開動議。 十三、暫停規則動議。 十四、討論方式動議。 十五、表決方式動議。 十六、潤飾動議。 十七、開放填空動議。 十八、反對討論。 第九章  讀會 第五十三條 第一讀會,除臨時提案外,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行政中心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學生代表提議, 在場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學生代表提出之議案於朗讀後,提案人得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應即議決交付委員會 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五十四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提案,或經大會議決逕付二讀之提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提案依次或逐條宣讀提付討論。 提案在二讀會時,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做廣泛討論,之後如有出席學生代表提議 ,五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委員會審查或撤銷之。 第五十五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份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 有異議,由出席學生代表提議,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 但重付審查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主席或學生代表提議,在場學生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五十七條 第三讀會,除發現提案內容有互相抵觸,或與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抵觸外,祇得為 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第五十八條 第三讀會,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第五十九條 對於學生會法規及學生會預算之提案,須經過三讀程序。 前項以外之提案,須經過二讀程序。   第十章  修正案 第六十條 修正案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有學生代表三位以上 之連署,口頭提出者須經學生代表五位以上附議,使得成立。 第六十一條 修正案如有否決原案之效果者,不得提出。 第六十二條 修正通過的部份不得再提修正案。 第六十三條 針對原案做修正者謂之一級修正案,針對一級修正案做修正者謂之二級修正案。 一級修正案表決後,方得提出其他一級修正案。 二級修正案表決後,方得提出其他二級修正案。 第六十四條 替代案,同於修正案,於針對原案做多處修正或全部替代時提出。 第六十五條 學生代表若有修正案欲提出而不合秩序時,得提先事聲明,供與會學生代表參考。 第六十六條 左列動議不得修正: 一、復議動議。 二、取消動議。 三、抽出動議。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喚起日程。 七、擱置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無期延期動議。 十、權宜問題。 十一、秩序問題。 十二、會議詢問。 十三、收回動議。 十四、申訴動議。 十五、暫停規則動議。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 十八、反對考慮。 十九、潤飾動議。 二十、開放填空動議。   第十一章 表決   第六十七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六十八條 學生代表對於與其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六十九條 主席宣告表決開始後,出席學生代表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與表決有關之秩序問題、權宜 問題或表決方式動議,不在此限。 第七十條 本會議案之表決方法如左: 一、聲決。 二、舉手決。 三、無記名投票決。 四、唱名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四款之法,經出席學生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提議,五分之二以上同意而行之。但有關人事之議案,須採第三款之法行之。除 主動議外之其他動議不得以第三、四款之法表決之。 第七十一條 主席得視情況採無異議認可之方式,徵詢在場學生代表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 可。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表決。 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七十二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用聲決,無法判斷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式表決。 一、議案,可否兩方均不過出席學生代表半數時,應重付表決。 二、除主動議外之其他動議,除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者外,以參予表決之多數為可決。 用無記名投票或唱名方式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出席學生代表半數時,原案不予通過。 第七十三條 表決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左列額數為可決: 一、過出席學生代表半數:議案。 二、三二決。 (一)限制或放寬討論動議。 (二)停止討論動議。 (三)暫停規則動議。 (四)變更議事日程動議。 (五)反對考慮動議。 三、多數決:前款未提之除主動議外之其他動議。 第七十四條 左列動議無需表決: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第七十五條 出席學生代表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疑問時,經學生代表十位以上附議,主席應即重付表決 ,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六條 表決之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告,並記錄之。 第七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學生代表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查點不足法定人數時,議案不得進 行表決。   第十二章  復議 第七十八條 復議動議之提出,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須於本次會期結束前提出。 三、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出席學生代表,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 決時,係用唱名決,並應證明其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四、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五、學生代表十位以上之附議。 第七十九條 對於法律案及預算案部份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一條之規定行之。 第八十條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八十一條 左列動議得復議: 一、延會動議。 二、限制或放寬討論動議。 三、定期延期動議。 四、付委動議。 五、修正動議。 六、無期延期動議。 第十三章  覆議 第八十二條 本會對於學生會會長送請覆議之議案,應優先處理,並由全體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 議予以審查。 審查時,學生會會長及相關人員應到會說明。 第八十三條 覆議案件審查後,應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如贊成維持之票數達出席學生代 表三分之二者,即維持原決議案。   第十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八十四條 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行使同意權時應由各委員會審查 後提報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逐一表決。 第八十五條 大會審查時,學生會會長所提之人選,應列席備詢,其個人書面資料應於印妥後送 本會秘書處,附於開會通知內一併寄送全體學生代表。   第十五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程序 第八十六條 行政中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向本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依左列之規定: 一、新任學生會會長應於正、副主席選舉會議召開,前將施政方針印妥後送交本會秘書 處,連同該會期開會通知一併寄送全體學生代表,並於該會期到會報告。 二、行政中心應於每次常會前,將工作報告印妥後送交本會秘書處,連同該會期開會通 知一併寄送全體學生代表,並於該會期到會報告。 三、同一任期內,繼任之學生會會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召開本會臨時會,向大會提出施 政方針,其書面報告應於印妥後送交本會秘書處,附於開會通知內一併寄送全體學生代 表。 第八十七條 行政中心應於期初大會開會通知發出前,將總預算案送達本會秘書處。並由學生會會長 、各部會負責人及仲裁評議委員會代表,於本會會議上提出總預算案編列經過之報告。 追加預算時,由仲裁評議委員會代表或學生會會長率相關部會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八十八條 行政中心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學生會會長或相關部會負責人應於本 會會議上提出報告。如有學生代表提議,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本會會議議決,亦得 隨時邀請學生會會長或有關部會負責人,對特定事項,於本會會議上提出報告。 第八十九條 學生代表對於學生會會長及各部會負責人之施政方針、工作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 頭或書面質詢。如有重要事項,經學生代表提議,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本會會議 議決,得定期質詢之。 前項質詢時間每一學生代表不得逾十分鐘,但為主席同意延長質詢時間者,得延長一至 二分鐘。 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第九十條 學生代表對於行政中心之施政方針、工作報告或其他報告即席提出之質詢,被質詢人應 於每一質詢後即時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得於會期內以口頭或書面答覆。 前項質詢委員得就原質詢之答覆即席再質詢一次。 第九十一條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 質詢人違反前規定者,主席得制止之。 第九十二條 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制止之。 第九十三條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第十六章  旁聽   第九十四條 欲旁聽本會會議者,須於開會前至本會秘書處登記,並領取旁聽證,持此證於開會前 進入議場旁聽。 第九十五條 入場時需將旁聽證出示,並查驗學生證或其他證明。 第九十六條 旁聽者未經大會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九十七條 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或喧鬧。 第九十八條 大會決議或違反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時,主席得要求旁聽者離開議場。   第十七章  議事錄 第九十九條 議事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席次、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席次、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席次、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秘書及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報告後決定之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式及可否之數。 十二、其他必要之事項。 第一百條 每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送請學生代表大會認可,如果有任何錯誤、遺漏時,由主 席徵得出席學生代表同意後更正之。   第十八章  秩序 第一百零一條 出席學生代表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出席學生代表先行退席者,不得影響會議之進行。 第一百零三條 出席學生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之: 一、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者。 二、違反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發言超出議題範圍之外或涉及私人問題者。 出席學生代表亦得請求主席依前項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如有出席學生代表對於主席之裁決提出申訴,經在場學生代表十分之三以上附議,於討 論後(每人限發言一次)進行表決,該申訴未獲出席學生代表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 之裁決。   第十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內政部公佈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則由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