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0925 (愛犯傻的秤)
看板NCHUS
標題Re: [黑特] 幹你媽的中興大學男宿附近有人被圍毆 ? …
時間Thu Mar 15 12:59:43 2007
從事情一開始發展至今,
店家便沒有出面做出任何的聲明或道歉。
在這段時間裡,相信有同學也曾懷疑過事實的真相到底為何,
畢竟這也只是受害同學單方面的引述後才進行的討論。
直到今日我才恍然大悟到,
原來店家一直都有派人在PTT上蒐證,準備做出反擊。
身為一個旁觀的評論者,
同為掛著中興校徽的學生,
也該自然而然跳出來說些什麼。
事實上,從頭到尾這些討論串的導火線是在於
<<店方雇用的店員教唆他人毆打興大學生>>。
而怪異的是店家為何竟能將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並在風波漸消後才派人做出聲明擺出""受害者""的高姿態。
從文章傲慢的態度大家看到,PO文者說
<<打人固然不對,但是同學會被打也不是沒有理由>>
說的似乎打人的行為是合情合理?是逼不得已?
另一方面,是什麼樣的心態,在店家說法中,
竟然出現了<<長短橡皮筋的辯証>>??
(原文部分)
>在此先說明一件事情
>他拿的橡皮筋是小圈(就是小條啦)的橡皮筋
>但是中興的同學有去歇歇買外帶的一定知道
>歇歇的橡皮筋 都是大條的 沒有小條的~~~
實在是令人匪疑所思啊!!
這難道不是在用一種欲蓋彌彰的心態,
在質疑該名學生自導自演的可能??
我只想問的是,發表這種文章內容,
居心何在??實在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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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舉本人為例,
本人亦曾在某補習班打工,
因為個人感情因素(補習班戀情一一"羞)班主任將我開除。
我當時非常疑惑,不知羞恥的跑去問個理由,
主任跟我說的很簡單:
基本上,你是我雇用的工讀生,
你也等於代表了這個補習班,
但是在這個機構中,你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很簡單的一個邏輯,再更簡單的說,
如果有一天我去零下5度C買了杯咖啡,
喝一喝發現裡面有條橡皮筋,
或者工讀生根本忘了幫我加糖和奶精,
難道我會很不爽的跑去斥責工讀生嗎??
還是在往後我會告訴大家,
<<那間零下5度C的咖啡-品管很差又很難喝>>
就法律層面來說,
我媽是某區域醫院的總裁秘書,
在醫院發生的任何醫療糾紛,都是我媽經手,
那些醫糾的受害者,各各都是獅子大開口向院方索賠,
金額4.5百萬屢見不鮮,
我想問的是,難道醫院可以拍拍屁股說:
<<對不起,那是醫生個人行為,與本機構無關。>>
真的很可笑吧!!最後可都是醫院出錢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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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還有必要直接點明嗎??
雇者和受雇者,說穿了
就是個互相密切依存的整體。
而這個整體,不僅僅代表了口碑-招牌,
更代表這個組織的服務態度和誠信。
所以呢??
店家的態度在哪邊?店家的姿態是什麼?
還是依然堅稱那是店員個人行為與店家無關??
曾經有同學寄信給我,要我得饒人處且饒人,
因此,我也就不想再多說什麼。
況且,我也去光顧過,印象還不錯 >__<。
畢竟,事情過了,淡了,也不用吵的沸沸揚揚。
同學飯要吃,老闆生意也是要做,
拉不下臉說抱歉又自己理虧就不要在多說什麼。
如今過了快兩個禮拜,
店家反覆校稿PO出來的東西竟是如此破綻百出,
我笑了..想當然,我也怒了。
是圍毆?還是追打?有這麼重要嗎。
就算同學是傲客,那也犯不著動手動腳,
亦或這就是店家的待客哲學??
從犯罪心理學來說,
當罪犯在進行犯罪事實陳述時,
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會輕輕帶過,
甚至想要投機取巧來規避刑責。
最常見的就是放大別人的錯誤,
讓自己的犯罪行為更加合理化。
>>而這種犯罪論述和原文似乎更是不謀而合,
>>放大別人錯誤,使本身的犯罪行為更加合理化。
在我看來事情非常的簡單,
同學吃飯->發現飯中有橡皮筋->起口腳->吃飯->(非常湊巧來了三個人)->同學被打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及民法法條:
打人的觸犯了刑法-蓄意傷人
叫人的觸犯了刑法-教唆傷人、傷害罪
受害者可向店家、教唆者及傷人者連帶要求民事賠償-精神賠償和醫療賠償
我想說的是,
今天店家所打的人並不是單單一個<人>,
中興是一個組織群體,
你打了他,就等於砸了中興的招牌,
這麼抵死不認錯,也不低調點,
想鬧場,也不先想想自己是在中興大學的地盤上。
做人要厚道...做人要低調,言至於此,不再多加贅述,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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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3.75.152
推 kevin506kimo:推吧 給沒看到人看看摟!! 140.120.31.136 03/15 16:06
推 deoxyribonuc:說得好阿 59.126.35.89 03/15 17:09
→ yellowst:看不懂你舉的例 尤其是零下5度C那一段 122.127.0.34 03/16 01:36
※ 編輯: jason0925 來自: 125.233.74.63 (03/16 11:29)
推 jason0925:呵呵,說的那麼明白還看不懂就沒辦法哩 125.233.74.63 03/16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