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stkevin (羽龍)》之銘言:
: ※ 引述《mobilefox (行動狐狸)》之銘言:
: : 所以... 就360條應該是結果犯 看法應該是沒有歧異的
: : 不過, 你所提到的舉證方式很清楚易懂 多謝啦!
: : 不曉得有沒有實際案例呢?
: 在2000年時Yahoo、Amazon、CNN和eBay都有遭受到DDoS的攻擊,這幾個案例都是當年
: 轟動世界的典型DDoS案例,你只需要serch一下這幾個關鍵字就可以找到更詳細的事件說明
: 另外,依小弟過去的研究經驗來看,當要判斷是否為DDoS/DoS攻擊時,不應以限定目前
: 大家認定之攻擊方式為限如TCP SYN Flood,UDP Flood, ICMP Flood等,其實許多
: 大家原本非認定為DDoS/DoS的攻擊方式,其實也可能成為DDoS/DoS攻擊,
: 例如某A公司利用其公司之mail server,廣發廣告信件,並造成B公司之mail server
: 的mail relay loading過重,甚至將B公司之mail server的mail存放空間,全部耗盡
: 使得B公司無法處理其正常業務往來之mail,導致其無法提正常所需之mail service
: 此情形也應視為為DDoS/DoS之ㄧ種,意即DDoS/DoS攻擊不應以其特定方式為限,
: 應以服務是否受阻絕而無法提供完全正常之服務為判斷,以上為小弟拙見,您認為呢?
完全認同你的見解....
不過應該是我沒說清楚,
我所謂的案例是指有沒有這類行為的判決, 被害人採用了這樣的損害舉證方式,
而不是指發生過哪些轟動世界的攻擊事件
對於這種侵權行為的損害計算方式,
以你前前一篇文章所用的方法來推定營業額之減損額度,
在下也認為很清楚易懂, 只是不曉得有沒有實際案例,
我想了解法官是否也能同意這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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いつも強い子だねって言われ續けてた
泣かないで偉いねって褒められたりしていたよ
そんな言葉ひとつも望んでなかった
だから解らないフリをしてい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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