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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stkevin (羽龍)》之銘言: : ※ 引述《mobilefox (行動狐狸)》之銘言: : : 所以... 就360條應該是結果犯 看法應該是沒有歧異的 : : 不過, 你所提到的舉證方式很清楚易懂 多謝啦! : : 不曉得有沒有實際案例呢? : 在2000年時Yahoo、Amazon、CNN和eBay都有遭受到DDoS的攻擊,這幾個案例都是當年 : 轟動世界的典型DDoS案例,你只需要serch一下這幾個關鍵字就可以找到更詳細的事件說明 : 另外,依小弟過去的研究經驗來看,當要判斷是否為DDoS/DoS攻擊時,不應以限定目前 : 大家認定之攻擊方式為限如TCP SYN Flood,UDP Flood, ICMP Flood等,其實許多 : 大家原本非認定為DDoS/DoS的攻擊方式,其實也可能成為DDoS/DoS攻擊, : 例如某A公司利用其公司之mail server,廣發廣告信件,並造成B公司之mail server : 的mail relay loading過重,甚至將B公司之mail server的mail存放空間,全部耗盡 : 使得B公司無法處理其正常業務往來之mail,導致其無法提正常所需之mail service : 此情形也應視為為DDoS/DoS之ㄧ種,意即DDoS/DoS攻擊不應以其特定方式為限, : 應以服務是否受阻絕而無法提供完全正常之服務為判斷,以上為小弟拙見,您認為呢? 完全認同你的見解.... 不過應該是我沒說清楚, 我所謂的案例是指有沒有這類行為的判決, 被害人採用了這樣的損害舉證方式, 而不是指發生過哪些轟動世界的攻擊事件 對於這種侵權行為的損害計算方式, 以你前前一篇文章所用的方法來推定營業額之減損額度, 在下也認為很清楚易懂, 只是不曉得有沒有實際案例, 我想了解法官是否也能同意這種看法 -- いつも強い子だねって言われ續けてた 泣かないで偉いねって褒められたりしていたよ そんな言葉ひとつも望んでなかった だから解らないフリをしてい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mobilefox 來自: 140.120.105.236 (11/29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