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stkevin (羽龍)》之銘言:
: ※ 引述《mobilefox.bbs@bbs.badcow.com.tw (行動狐狸)》之銘言:
: 小弟認為不論是有效或無效的DDoS/DoS攻擊,都不適用第358條,原因為
: DDoS/DoS並不為入侵之方法,所以並不構成第358條的要件"入侵"
: 再者第360條所說之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該不只針對Server而言,亦即
: 不針對設備,舉例來說某A公司的對外頻寬僅10MB,而該公司提供線上交易之服務,
: 假設A公司5年來平均每日交易成功人數200人,但A公司於95/11/28日清查交易人數時
: 發現95/11/27日交易成功人數僅50人,再查發現該公司的資安設備有紀錄證明
: 該A公司提供線上交易之Server,於95/11/27日有遭受DDoS/DoS之攻擊,
: 假設每一人交易成功可有1000元之收益,請問95/11/27日因遭受DDoS/DoS攻擊
: 所損失之150 X 1000 元,您認為如此夠不構成第360條的構成要件呢?
: 該A公司的Server雖無損害也亦能提供service,但是由於遭受DDoS/DoS的因素
: 使其較歷年的每日平均短收150000元,且明顯可證明是因遭受DDoS/DoS的因素
: ,所以小弟認為第360條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並不單只設備,而應包含
: 所以有因受DDoS/DoS的因素受受損失任何權益,您認為呢?
是的....
不過我們兩個的意思好像一樣 不是嗎? @@"
只是我的前前篇文章舉的甲公司 乙公司網管 server 有沒有掛點的例子,
但並不是我只認定 server 掛點才算實體損害
這也只是舉例方便而已 當然不可能僅限於讓server掛點
頻寬被佔用, 當然也是"有實體損害" 這沒有問題
再隨意舉個例子, 甲公司的DNS由乙地某公司代管,
某人竄改了該DNS record, 導致甲公司生意清淡
雖然"甲公司"沒有任何server 掛點或受侵害, 但甲公司所受的實體損害仍然可以主張.
也就是你最後一句的結論 損害應該包括"所受損失任何權益"
所以... 就360條應該是結果犯 看法應該是沒有歧異的
不過, 你所提到的舉證方式很清楚易懂 多謝啦!
不曉得有沒有實際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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