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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stkevin (羽龍)》之銘言: : ※ 引述《mobilefox (行動狐狸)》之銘言: : : 完全認同你的見解.... : : 不過應該是我沒說清楚, : : 我所謂的案例是指有沒有這類行為的判決, 被害人採用了這樣的損害舉證方式, : : 而不是指發生過哪些轟動世界的攻擊事件 : : 對於這種侵權行為的損害計算方式, : : 以你前前一篇文章所用的方法來推定營業額之減損額度, : : 在下也認為很清楚易懂, 只是不曉得有沒有實際案例, : : 我想了解法官是否也能同意這種看法 : 不好意思小弟誤會你的意思了!!^^| : 不過小弟認為因遭受DoS/DDoS而在法院興訟而有結果的機會不大, : 原因是若是以單機要造成DoS/DDoS的攻擊且要讓service中斷的 : 可能性不大,畢竟單機能力有限,即使單機能夠達到DoS/DDoS攻擊 : 但是卻不要忘了,IP是可以偽造的,更遑論DDoS攻擊來自數以萬計 : 的機器,要想追回源頭是難上登天,小弟認為能夠有機會追到的 : 最多就是被當作跳板來攻擊的那些機器,但是若要處罰這些跳板 : 小弟認為可能要以共犯的處理,但是這些跳板並非故意且也為受 : 害人,所以要將DoS/DDoS的電腦犯罪行為人繩之以法,實在有其困難 DDoS 要找到源頭確實難如登天 搞不好將來某一天 這種事情會像現在的自殺炸彈事件一樣, 電腦的恐怖攻擊事件, 跳出來承認犯案的組織不見得真的就是它做的 扯遠了 以你的假設 要處罰跳板們的話, 在國外是有課予網路管理員妥善管理網路 免於成為跳板的義務 不可因不知情而阻卻違法 (詳細情形是哪國的哪個法律我就不清楚了) 不過台灣好像還沒有類似的規定吧? 此外, 若事情發生在台灣 目前定義上, 共犯只有幫助犯與教唆犯 跳板們缺乏唆使他人形成犯罪決意之教唆故意 故不為教唆犯 同時, 跳板們雖有幫助行為 但亦缺乏幫助故意 也不為幫助犯 若改為判斷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此案例雖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亦有客觀之行為分擔, 但卻缺乏共同的行為決意與犯意聯絡, 故跳板們仍不符合共同正犯之要件. 我認為, 在目前沒有特別法處罰懶惰(或無辜)的網管人員的台灣, 被當成跳板的話, 只能視為被行為人透過優越性認知之意思支配關係, 成為他人的行為工具, 幕後的攻擊者為間接正犯, 但是, 跳板亦不成立上述的共同正犯要件. 因此, 除非將來修訂個什麼法來課以網路管理者, 均具有維護網路安全之防止之義務, 以刑法15條之不作為犯處罰之. 否則, 該怎麼處罰跳板呢?? 除了民事侵權行為賠償, 好像沒有刑事責任, 但話雖如此,真要這麼規定大家上網都負有網路安全之保證人地位, 這是不可能的, 茲事體大. 所以呢~~ 在下認為, 實際的犯罪行為人找不找得到是一回事, 就算找到了攻擊者, 那些跳板們除非能證明具有主觀犯意及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是有的) 否則在台灣 傳統的跳板們什麼也不是 教唆犯 幫助犯 共同正犯都不是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呢? -- 広がる闇のなか 交し合った 革命の契り 誰にも邪魔させるワケにはいかないから 果実が告げた未来 夢、理想に変える 誰もが望んだおわりを いつか 僕が見せてあげる 光り輝く世界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