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曰:沒有永遠破解不了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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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2歲的年輕駭客Jon Lech Johansen已寫出一種軟體,
用一些手法讓iTunes以為所連結的裝置是iPod,但其實不然。
Johansen十幾歲時,就曾破解DVD加密,被封為「DVD Jon」;
如今他又開發出這套與蘋果FairPlay版權技術相容的系統,
讓iTunes音樂可在iPod以外的裝置上播放,也讓iPod能播放其他格式的音樂。
準備把這套系統授權給企業的DoubleTwist Ventures創投公司主管
Monique Farantzos說:「Johansen模仿蘋果的系統;他未移除任何版權保護機制,
只是創造出以類似方式執行的一種系統。」
Farantzos預測,最快2007年初,採用DoubleTwist程式的產品就會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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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去年上課有提到的那個 DeCSS 程式, 讓好萊塢跳腳的那個芬蘭少年天才?
就是他!
請教各位未來大律師,我的問題:
如上所述, 如果是在台灣 ,Johansen 並非移除apple 版權保護機制,
所以不該當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要件: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此外,
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 規範的是, 「不得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所以我覺得,
(1)iPod能播放其他格式的音樂, 不該當此要件, 因為這是兩回事.
(2)讓iTunes音樂可在iPod以外的裝置上播放, 好像也沒問題,
因為它沒有"進入iTunes之防盜拷措施", 只是讓它可以在別台不是iPod 的機器播放.
而且, 就算這算是侵犯Apple 的著作權好了,
八十條之二第三項, 為本條但書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
....」
所以,
Johansen 的行為屬於還原工程, 並未違法,
只要他沒有放到網路上, 就不構成第八十條之一第二項: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違反著作權法要被抓去關的是那些閑閑沒事
把這個好程式放在網路上讓人下載做功德的好心人
以上個人淺見, 請問有沒有錯誤之處?
請舒雲回答.... 也請教很久沒有出現的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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いつも強い子だねって言われ續けてた
泣かないで偉いねって褒められたりしていたよ
そんな言葉ひとつも望んでなかった
だから解らないフリをしてい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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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bilefox 來自: 210.209.162.76 (11/22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