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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UFingrad03 看板] 作者: ctrlC (.....) 看板: NCUFingrad03 標題: [討論] 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及修訂(上) 時間: Sun Apr 17 11:32:32 2005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623637.shtml 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及修訂(上) 陳欣怡 04/17 04:06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將於民國95年起開始適用 。該號公報實施影響所及,除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所受影響最大外,一般 企業若購入或發行金融商品,亦應依該公報之規定處理。本文將簡要介紹34號公 報及目前研議中之34號公報修訂草案內容,期讀者能對該號公報能有更清楚之了 解。 34號公報規範內容 34號公報係規範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其內容主要可分為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之認列及衡量與避險會計兩個部分。 一、金融資產之認列與衡量 企業若與他方簽訂金融商品合約(包含衍生性商品合約),皆應認列金融資產或 金融負債。34號公報將金融資產分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三類。各類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均以金融資產之取得成本作 為原始衡量基礎,但後續會計處理,則視金融資產之種類而有所不同(如表1), 分別說明如下: (一)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續後係以公平價值評價,且企業應將此類資產公平價值變動數認 列為當期損益。金融資產僅得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交易目的,企業續後不得任意將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將其他類別金融資產重分類為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續後亦以公平價值評價,惟其公平價值變動數應認列為業主權益 調整項目(屬兌換損益部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 則」之規定處理);俟金融資產除列時,再將前述公平價值變動數轉列為當期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發生減損,企業應立即將原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累積淨 損失轉列為當期損益。此外,備供出售之債務商品投資除應以公平價值評價外,尚 應攤銷折溢價,攤銷之利息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三)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續後係以攤銷後成本評價,並於除列、價值減損及攤銷時認列損 益。此類金融資產若發生減損,企業應認列減損損失,損失金額係資產帳面價值與 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採原始有效利率折現現值間差額。若企業持有投資至到期日之意 圖或能力發生變化,則應將投資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平價值再衡量 。 二、金融負債之認列與衡量 34號公報僅特別定義交易目的金融負債續後應以公平價值評價,其餘金融負債則均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 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因其公平價值不可得,故應以成本 衡量。 三、避險會計 企業避險之目的,通常係以避險工具之可能利得彌補被避險項目之可能損失。惟於 財務報表中,由於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損益衡量方式與認列時點可能有異,而 導致財務資訊無法充分表達企業避險行為的實際效果。34號公報中避險會計之規定 ,即是為解決前述問題而訂定之特殊會計處理方式,主要目的在使避險有效之損益 能同期認列。避險會計所定義之避險共分為三種類別(如表2),分別說明如下: (一)公平價值避險 企業已認列資產或負債及未認列確定承諾之相關價格若發生變動(如固定利率公司 債之相關市場利率變動,存貨之市場報價變動及承諾以一確定價格購買商品之商品 市價變動),將使企業暴露於公平價值變動之風險中。因此,企業若針對此類風險 進行避險,即屬公平價值避險。當企業之公平價值避險符合34號公報所訂避險關係 及避險有效性規定時,避險工具以公平價值再衡量(衍生性避險工具)或帳面價值 因匯率變動(非衍生性避險工具)所產生損益,應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被避險項 目不論所適用會計處理為何,其因所規避風險而產生之損益,均應調整其帳面價值 並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二)現金流量避險 企業除可能有公平價值變動風險之暴險外,亦可能暴露於未來現金流出或流入金額 變動之風險;此類風險可能源自於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例如浮動利率公司債之未來 利息收付金額因適用利率變動而改變)或預期交易(例如原預期以每股20元購入股 票因市價飆漲而將須以高於20元之價格方能購得)之特定風險。 當企業之現金流量避險符合34號公報所訂避險關係及避險有效性之規定時,屬避險 有效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應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若被避險之預期交易 將導致認列資產或負債(如預期購入機器設備),則前述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 項目之損益應於所認列資產或負債影響損益之期間內,重分類為當期損益;否則, 企業應於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影響淨損益時,將前述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 損益轉列為當期損益。 (三)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34號公報中所規範之避險會計,係以一對一避險為原則,淨部位之避險不得適用, 惟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匯率風險避險為此限制之例外。 此類避險之會計處理方式與現金流量避險雷同;即避險工具屬避險有效部分之損益 ,應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並俟企業處分國外營運機構時,再轉列為當期 損益。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員。shining@ardf.org.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160.1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