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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sanity (戒「懶惰」) [看板] NCUMTClub [標題] [轉錄]「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時間] Fri Dec 28 18:10:26 2001 ─────────────────────────────────────── ※ [本文轉錄自 Mountain 看板] 發信人: YiLung.bbs@bbs.csie.nctu.edu.tw (翼手龍), 看板: Mountain 標 題: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Fri Dec 28 15:44:43 2001) 轉信站: totoro!news.mgt.ncu!news.ncu!ctu-peer!news.nctu!netnews.csie.nctu!bbs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一、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訂定頒行,嗣經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及十一月十八日三次修正。依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 之。本作業規定為行政規則,其第八條第五款:「機關、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或人民因組隊(三人以上)登山健行 者(攀登三千公尺以上之高山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 蓋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合法性問題, 宜應檢討修正。另本作業規定部分條文,為配合國家安全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案,將檢查「哨」修 正為檢查「所」,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將「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修正為「內政部 警政署」。 二、 其修正內容概略如下:   (一)配合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 四十條修正案,將檢查「哨」修正為檢查「所」。(修 正條文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六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將「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修正為「內政部 警政署」。(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 十四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六點)   (三)刪除登山健行者必須三人以上及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 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規定。(修正條文第八點)   (四)規定申請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均應檢附計畫書及路 線圖,以掌握行蹤,維護其安全。(修正條文第十點) (五)第二十一點「法令」一詞修正為「法規」。 三、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第八點第五款進入山地管制區從事登山健行活動 部分,取消由單位出具證明文書、取消登山隊伍人數限制、取消攀 登三千公尺以上之高山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等規定,爾後人 民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從事登山健行活動,所需檢附資料為申請書 、名冊、身分證明文件 、計畫書及路線圖。其中申請書、名冊業 已刊載於本署網站全國性表單保安類下,亦可在申辦業務類入出山 地管制區之申請項目如何申請本國人入山許可證網頁上下載使用。 本文取於內政部警政署 網址為http://nweb.npa.gov.tw/explain/main1.htm#data1 其申請書及名冊都於此處可下載 -- ※ Origin: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bbs.csie.nctu.edu.tw> ◆ From: dn3972.dorm.ttu.edu.tw -- 咖啡是我的血 酒精是我的肉 煙是我的氧氣 -- ◎(bbs.mgt.ncu.edu.tw) ◎[insanity]From: 192.192.22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