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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時間] Fri Dec 28 18:10: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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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Fri Dec 28 15:44:4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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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一、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訂定頒行,嗣經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及十一月十八日三次修正。依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
之。本作業規定為行政規則,其第八條第五款:「機關、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或人民因組隊(三人以上)登山健行
者(攀登三千公尺以上之高山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
蓋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合法性問題,
宜應檢討修正。另本作業規定部分條文,為配合國家安全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案,將檢查「哨」修
正為檢查「所」,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將「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修正為「內政部
警政署」。
二、 其修正內容概略如下:
(一)配合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
四十條修正案,將檢查「哨」修正為檢查「所」。(修
正條文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六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將「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修正為「內政部
警政署」。(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
十四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六點)
(三)刪除登山健行者必須三人以上及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
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規定。(修正條文第八點)
(四)規定申請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均應檢附計畫書及路
線圖,以掌握行蹤,維護其安全。(修正條文第十點)
(五)第二十一點「法令」一詞修正為「法規」。
三、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第八點第五款進入山地管制區從事登山健行活動
部分,取消由單位出具證明文書、取消登山隊伍人數限制、取消攀
登三千公尺以上之高山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等規定,爾後人
民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從事登山健行活動,所需檢附資料為申請書
、名冊、身分證明文件 、計畫書及路線圖。其中申請書、名冊業
已刊載於本署網站全國性表單保安類下,亦可在申辦業務類入出山
地管制區之申請項目如何申請本國人入山許可證網頁上下載使用。
本文取於內政部警政署
網址為http://nweb.npa.gov.tw/explain/main1.htm#data1
其申請書及名冊都於此處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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