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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rpa (隱農) [看板] NCUMTClub [標題] @高響證申請辦法@ [時間] Sun Aug 9 18:12:42 1998 ─────────────────────────────────────── { 本文轉載自 伊電園 之 MountClub 討論區 } { 原作者為 poy (我愛齊兒) } { 原刊載日期為 Fri Aug 7 19:31:35 1998 } 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 中華民國捌拾柒年陸月廿伍日發文台八十七體委綜字第○○四九六五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山嚮導員,係指擔任國內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登山活動之嚮導人員,其任務 如下: 一、擔任高山登山活動之嚮導。 二、擔任高山山區環境之解說。 三、處理高山登山活動之突發狀況。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素行良好,身心強健,並具有下列登山經歷之一者,得申請高山嚮導員 證: 一、攀登三千公尺以上山岳十五座之經驗,經機關學校及合法登山社團(以下簡稱登山團體 )證明有案者。 二、攀登國內百岳中十岳以上之經驗,經登山團體證明有案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高山嚮導員證: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或超過六十五歲者。 二、未實際擔任所申請之登山嚮導工作者。 三、體能狀況無法勝任高山嚮導工作者。 四、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入山管制或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山林保育法令規定,經裁處有案者。 五、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第五條    申請高山嚮導員證,應由申請人或經其所屬之登山團體檢具二吋半身正面相片二張,連 同下列表件,向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申請: 一、高山嚮導員申請名冊。 二、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三、登山經歷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登山團體會員名冊(個人申請者免附)。   登山團體申請嚮導人數,以會員十人配以嚮導一人為原則,每一團體最多一百人。但登 山團體得說明理由經中華體總核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酌予增加。   高山嚮導員證遺失或毀損時,應檢附切結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發。 第六條     中華體總接獲申請後,應函請申請人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查核申請人素行,符 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發給高山嚮導員證。   第七條     高山嚮導員證應由本人(個人申請者)或其所屬之登山團體彙整,於每年十二月底前, 向中華體總辦理校正。   中華體總辦理校正時,應於高山嚮導員證加蓋校正章。   第八條    領有高山嚮導員證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高山嚮導員證: 一、三年內未曾執行嚮導工作或未曾參加嚮導研習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高山嚮導員證校正者。 三、擅自轉讓、出借或出租高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四、怠忽職守致生山難者。 五、重複申領高山嚮導員證者。 六、有第四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六、有第四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之高山嚮導員證,除第一款情事得由中華體總於校正時逕予註銷外,其 餘各款情事屬個人申領者,由中華體總收回註銷;屬登山團體申領者,由該團體收回並函送 中華體總註銷。   第九條    中華體總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核發及註銷之高山嚮導員證造冊送本會備查。   第十條    高山嚮導員於擔任登山嚮導工作時,應攜帶高山嚮導員證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    高山嚮導員擔任嚮導工作或參加嚮導研習,主辦單位應於高山嚮導員證註記以備查驗。   第十二條    擔任高山嚮導員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擔任高山嚮導員七年以上未曾發生山難事 故者,得由所屬之登山團體或相關人士檢證向中華體總推薦,核轉本會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登山嚮導識別證,得繼續使用至八十七年校正時止。中華體總應 於辦理校正時,重新發給新證並收回舊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申請書表格式及高山嚮導員證樣式,如附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登山嚮導識別證,得繼續使用至八十七年校正時止。中華體總應 於辦理校正時,重新發給新證並收回舊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申請書表格式及高山嚮導員證樣式,如附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WWW 上抓的...可以直接去那下載WORD 的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