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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夜間部星韻合唱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團名稱  本團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夜間部屬星韻合唱團」,簡稱為「星韻   合唱團」 第二條  本團宗旨      本團宗旨在於提倡音樂教育、陶冶同學性情、調劑生活、敦睦同學      情感、發揚互助精神、創造和諧風氣、進而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本團之一切對外回動應以學校榮譽為重 第四條  本團團址:臺灣大學夜間部大樓 第五條  本團一切組織及活動、概以本章程之規定為據,為本章程之內容得      依附則中所定程序,予以修改。 第二章 團員 第六條 團員資格 係以本校學生為主,凡具有歌唱興趣者,皆可加入本團。 第七條 團員之招收 團員之招收應於每學期初或適當時機,由團長秉公正合理之原則辦理之。 第八條 團員之權力與義務     團員之權力如左: 一、 出席團員大會。 二、 參與本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查詢本團經費收支之權利。 四、 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五、 依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各項權利。   團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團章程、服從團長之領導,並尊重幹部之職權,執行大   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二、繳納團費。 三、出席本團固定練唱及參加演唱活動,非經請假不得任意缺席,     請假辦法另行定之。 四、維護本團及各團員之權益。 五、出席團員大會。 六、依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各項義務。 第九條  團員如不依其繳納團費,或未經請假而長期缺席練唱者,團長    得終止其前條規定應享之權利與義務,惟其團籍仍予以保留。 第十條  對於認真負責表現優異之團員,應適時予以獎勵。 第三章 團員大會   第十一條 團員大會為本團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團員組成之。   第十二條 團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團長。    二、選舉或罷免監事。    三、修改組織章程。    四、複決幹事會所提之各項提案。    五、聽取團長、監事及各骨幹是織工作報告並得質詢之。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應於每屆團長任期屆滿前兩個月,由團長召開之。   第十四條 若有左列情形時,得召開臨時團員大會:    一、依團章規定應補選團長時。    二、依幹事會決議,並經五分之一團員所連署之團章修正案。    三、團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時。    四、其他有關本團宗旨即解散,財產之處分等重大事項。臨時會      依第一款召開時,由幹事會召集之。依第二、三、四款召開        時,由團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 團員大會之召開,會議程序及其效力應依本章程附則所定之會議        規則實行之。 第四章 團長 第十六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其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團。        二、對內綜理團務,有組織及擇任工作幹事之權責。        三、對團員大會負責,並應於會中率同各幹事作工作報告及接受          質詢。   第十七條 團長之資格        凡加入本團一年以上或曾實際負責團務工作一學期以上,且具備         社團法所規定之條件者,得被選為團長。   第十八條 團長之產生        於團員大會召開前十四天,由該屆團長公佈候選人資格及競選方          式,並辦理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限為一週。        登記方法:    一、兩人以上連署提名推薦登記。     二、自由登記。    若於候選人登記期限屆滿,而仍未有人登記,應由團長召開幹部    會議,提名二人為候選人。        於前兩項所提之候選人,於團員大會中由全體團員以無記名方式        投票,以最高票者當選。        新舊任團長應於學年結束前三週完成移交,並開始行使其職權。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九條 各屆團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由本團團員中組織該屆工作幹        事,並行公佈任命之。   第二十 條 團員出任幹事,應本於服務之熱忱,執行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副團長之職權         一、襄助輔佐團長綜理團務。         二、於團長不克執行其權責時代理團長。   第二十二條 本團於團長、副團長之下,分設音樂部及行政部,其名稱職權         如左:         音樂部之職稱及組織     一、學生指揮      (一)負責本團訓練工作。      (二)負責公演節目內容之策劃。          (三)於團員中培植新指揮人員。         二、伴奏          (一)負責全團練唱及演出時之伴奏工作。          (二)培植伴奏人員。         三、聲部負責人           掌握該聲部之訓練、聯絡並配合各組。         行政部之職稱及組織     一、文書組           擬訂本團一切活動之通知及公文,資料、檔案之整理等事            務。         二、宣傳組           負責本團宣傳、海報製造集團訊之編輯。         三、活動組           計畫本團康樂活動之推動及執行。         四、總務組           管理本團財務及庶務。   五、公共關係組           積極作本團與校外、校內一切之聯絡及場地租借。         其他之工作幹事及職責得由團長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議由所有工作幹事組成之,由團長召集,或經幹事一人         以上發起,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團長得視團務之實際需要,經幹事會議之決議,就該項事務組         成專案小組處理之,該小組於事務結束後自動解散,前項之小         組成員可就本校具有該項專長之同學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團設監事三至五人,其職權如左:         一、審核本團預算及收支項目。         二、提供團長有關團務之發展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六條 監事之資格         凡卸任之幹部或參加本團活動二年以上者,皆得被選為監事,         但不得兼任幹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之產生         監事應於團員大會中,由團員互選產生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之召開          監事應每月開會一次,並視實際需要,邀請團長或幹部列席。 第六章 團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之團務範圍及其推動         本團之團務係指舉辦之活動及必需設施與人事及經費而言由          團長負全責,其籌劃及推動方式得由團長自行擇定。   第三十 條 本團每週應有兩次以上固定練唱,如遇特殊情況,團長得視實         際需要增減之。   第三十一條 本團活動係以練唱及公演為主,惟仍應經常舉辦其他學術性、         聯誼性、服務性之活動並配合本部社團之活動。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團費。         二、學校補助。         三、校友贊助。         四、其他。         惟第三款之校友贊助必須先經學校同意。   第三十三條 每人所繳納之團費數額於學期開始前經幹事會議決定、監視審         核後送請學校核備。   第三十四條 公演     一、本團每學年應舉辦一次以上之公開成果發表會。     二、因慮及公演之效果及其影響,團長及訓練負責人得以練唱       出席狀況及準備程度為依據,限制團員參加該次公演之資       格,惟此一措施必須公正且公開。         三、公演之舉辦及性質應由團長、音樂部及行政部工作幹事共           同研擬。   第三十五條 指導老師     一、各該屆團長應於每學年初,經由學校同意,聘請校內或校           外專長人士擔任本團該學年之專任音樂指導老師。         二、團長得視實際需要,於前項專任老師外,另聘請校內外專           長人士擔任指揮、伴奏之訓練,音樂指導老師、客席指揮           及其他類似性質之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圖書音樂資料及設備之購置與管理         每屆團長應由團費中撥出百分之十購置音樂資料,音樂圖書館         負責人一名管理,其管理辦法由幹事會議訂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團章之修改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得由任一團員提議,經有權利義務之全體         團員五分之一連署成,由幹事會提出,於團員大會中決議之。   第三十八條 本團之決議,以應到團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團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作成之。但變更本團宗旨即解散之決議,應經出席         團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關於修改章程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         應經出席團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之。   第三十九條 本團前身為荳蔻合唱團,凡該團之團員及本團之畢業團友得加         入本團校友會。   第四十 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社團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成立會員大會通過,呈報訓導         處審核後公佈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日開始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9 ※ 編輯: stoorz 來自: 140.112.228.19 (01/22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