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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DHU-His99 看板] 作者: youngleft (齊格飛) 看板: NDHU-His99 標題: [情報]打工族不可侵犯的十個權利 時間: Tue Mar 11 01:44:00 2008 打工族不可侵犯的十個權利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2007.8.29 以下是依據《勞基法》打工族的十個法定保障權利,是全體打工族、一般勞工(含試 用期勞工)皆可受保障的,歡迎參考適用,爭取自己的工作權利。(歡迎自由轉載) 一、基本工資與支付完整薪水: 目前台灣的法定基本月薪為17280元,每月工作 181小時以內;基本日薪為760元, 每日工作8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95元。只要是在台灣工作,即使是工讀生也適用基本 工資保障。如果老闆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 老闆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老闆必須不遲延 地完整支付,不可任意扣薪。 二、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 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若不得休息為違法。勞工並 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 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 三、法定加班費: 許多工讀生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超過部份通通要依 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 第10-第12 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 追討。 四、不被任意解雇與取得資遣費: 按照勞基法,老闆其實並沒有權利隨意開除勞工(儘管在自行約定的「試用期」內), 除非公司發生「歇業、轉讓、虧損、業務變更」的時候,或除非員工發生「暫停工作一個 月以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明顯不能勝任」,才可開除。但就是以上述這些理由開除,依 勞基法第17條也必須在30日內付「資遣費」:工作1年要給1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不足 1年以工作月數乘以1/12,依比例計算,不足1個月以1個月算。如果沒有上述這些任何 情形之一卻被開除,就是「非法解雇」,是違法的。 五、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 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5人以上,老闆就有替每一位員工(儘管只做了一星期的試 用期工讀生)投保「勞健保」的義務,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工資不同 保費不同),並且老闆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 這是筆不小的錢,工讀生依法也享有。例如一個人月薪20000,老闆一個月應繳交1200元 退休金給勞保局,一年就有14400元的退休金!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 室,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 六、國定假日2倍工資: 依據勞基法39條,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並且,工讀生也 可在國定假日「排班不上班、但領一日薪水」。老闆如果沒有給,可以申請勞動檢查,或離 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七、不被訂罰則扣薪: 勞基法26條規定,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所以,例如以遲到、工 作不力、業績不足為由,扣員工薪水是違法的,絕對可以要回來(遲到時最多被扣除「遲 到時間」的工資)。老闆可設定達到一定工作績效將發給的「獎金」:如全勤獎金、業績獎 金,但「底薪」就必須高於基本工資——時薪95元。如果您工作的地方有各種罰則,一 定要向九五聯盟或地方勞工局申訴。 八、不被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 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等 ,老闆沒有經過 員工同意,是不能任意變更的。例如原本有約定補貼餐費,後來片面取消,這些都是老闆 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的「違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和到法院 訴訟,要求回應有的權益,可尋求各種公益法律資源(如各地區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援助。 九、索取打卡記錄、薪資單、工作規則: 曾有補習班工讀生懷疑自己的薪資有誤,要求依據打可核對薪資,不但被補習班禁 止、還被凶!這是明顯違法的。勞基法23條要求老闆必須保存工資記錄,也保障勞工取得 自己薪資單的權利。薪資單上必須載明薪資如何計算的,至少包括工作時數和時薪。另外, 也可向老闆索取自己的打卡記錄,和公司的工作規則。 十、申訴救濟權益與不得被秋後算帳: 若打工族上述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縣市勞工局與勞委會申訴、要求對公司勞動 檢查(7日內需調查,14日內做出處分),或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與老闆進行「勞資爭議 調解」,也可透過法院對老闆提起各式訴訟。除此之外,也可向民間團體如九五聯盟申訴、 討論各式協助。並且,勇敢站出來向老闆或各界伸張權益的人,依法是不可以被老闆有任 何不利對待、秋後算帳的!依據勞基法第 74 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 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 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老闆對伸張權益的員工逼退、減薪、調職、解 雇、恐嚇、與家長聯絡…等行為,不但違法無效,且將被處以20000元的罰款。 任何打工相關問題可上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網站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申訴專線:0982-121-823,申訴Email:payme95@yahoo.com.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41.8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