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頁278-314
其實我也不是很懂,大家參考一下吧
兩稅法實施的背景:(一) 租庸調制的弊端
(二) 納庸代役的普遍化
(三) 戶稅與地稅在國庫收入中比例的增加
【租庸調制的弊端】
(一) 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為基礎的,但實際上有很多丁男並未分得足額的田地,政府卻
一律假設他們受田足額,要他們負擔相同的賦役
(二) 武周以後,由於土地兼併與農民的逃亡,造成國家所能控制的課丁減少,而且有許
多人借著隱匿戶口來逃避賦役,造成戶口不實。他們所逃避的賦役往往要由別人負
擔,造成一般人民的生活更為困難。
(三) 玄宗時期由於軍費與財政支出大量增加,賦稅採取攤派的方式,只要地方上繳一定
的稅額,至於額外搜刮多少完全不問,造成苛捐雜稅大量增加,早已脫離了租庸調
制按丁徵收的精神。而且因為「凡富人多丁,率為官為僧以色役免,貧人無所入則
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財政系統非常的混亂,必須要有新的方法使不
承擔賦役的人戶納入課稅行列。
(四) 安史之亂後,地方節度使脫離了中央的掌控,苛捐雜稅更為嚴重,而且逃亡的戶口
雖然不在政府控制之下,卻仍然是地方政府徵收的對象,兩稅法「戶無主客」的方
案,即是針對此點。
【納庸代役的普遍化】
見上篇--因為色役成為逃役的管道,國家所能控制的人丁大量減少
【地稅與戶稅】
地稅--根據田畝的大小來徵收
戶稅--根據戶等的高下來徵收
共同特徵--都與租庸調制以丁男為單位的精神不合,而成為兩稅法的前身
地稅: (一) 貞觀二年 (628年)設置時,原本是「貯之州縣,以備荒年」,畝稅二升,是
預防凶年之用,這是承襲隋朝的義倉稅
(二) 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以後,地稅不但按畝徵收,也按戶等徵收,徵收面也擴
大
(三) 地稅所入的義倉粟自武后以後就成為國庫穀物收藏的重要來源
(四) 據杜佑通典,開元年間,地稅收入已是租庸調的四分之三
戶稅: (一) 唐初即有,可遠溯曹魏時期的據貲發調之制,近承南北朝後期稅戶之制
(二) 天寶年間,戶稅收入已是租庸調的三分之一
→1.在租庸調推行的時間,地稅與戶稅仍然不斷推行
2.富戶與大官可逃避租庸調,但地稅與戶稅卻是公平的
【大曆四年 (769年)新增戶稅條例】:可視為兩稅法實施的前奏
(一) 以官品來規定戶稅的稅額,一品準上上戶,九品準下下戶,上上戶年稅四千文,以
下每等減五百文,下下戶年稅五百文
(二) 若一戶有數人在數地任官,也需在數地交稅
(三) 若富戶有多所田莊,每一個田莊都要按其戶等交稅
(四) 寄莊戶與寄住戶一律按七到九等交稅
(五) 若有店鋪,則按本戶加二等交稅
【兩稅法的改革】
(一) 統一財權:改變地方官各自為政的情況,雖然在藩鎮地帶難以奏效,卻可在朝廷控ꠊ 制的地帶推行
(二) 統一稅目:改善苛捐雜稅的情形,也便於政府的稽核
(三) 統一徵收對象:使得富人多丁與浮客都能承擔賦稅,改變了按丁徵收的舊制
(四) 穩定稅額:以大曆十四年 (779年,也就是兩稅法實施的前一年)的田畝之數為准,
量出以制入,有一個比較可靠的國庫收入
【兩稅法的缺失】
(一) 雖以大曆十四年,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年為徵收的定額,但是大曆十四年並非各地方
賦役最平均的一年,造成「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輕之鄉,歸附益重,重者益重
,輕者益輕。」
(二) 量出以制入,政府不思考如何節省開支,只要人民負擔
(三) 以資產定戶等,但土地以外的資產容易逃稅,不從根本上解決負擔不均的現象
(四) 兩稅法規定繳錢,所以農民必須將穀物折納成錢幣,造成錢重物輕的現象
(五) 兩稅法雖稱租庸雜傜悉省,但只在很短的時間內無雜傜,往後的苛捐雜稅仍是不斷
,而且兩稅法丁額不廢,表示丁男在臨時差役時仍要被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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