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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11.27 《開羅宣言》 (Cairo Declaration) 1945.7.26 《波茲坦公告》 (Posdam Proclamation) 以上兩種並非條約,因此有關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的說法欠缺法律的約束力。 1945.9.2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所發佈《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 One) The seniro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內容:由蔣政權來到台灣,是一種「軍事佔領」的狀態,其佔領的權利源自於聯合國。 1947.3 美國駐台北領事館官員宣稱,台灣「在法律上」還是日本的一部分,應用聯合     國名義直接干預,等到有了一個「負責的中國政府」後,在歸還給中國。 1947.5 前美國駐台副領事 葛超志 (Georde H. Kerr.)主張,為了阻止台灣可能受到     中共的控制,必須由聯合國來監督。 1948  美國國務員開始散佈台灣地位未定論,包含「台灣在法律上還不是中國領土」、     「台灣的最後地位將等待一項合約的決定」等。 1950.6.25 「台灣海峽中立化」     韓戰爆發。          杜魯門發表「台灣海峽中立化」原則,稱:「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     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合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考慮。」     為美國政府有關台灣地位未定最正式的一項聲明。 1951.9.3 《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對日和會召開。     英國反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出席,美國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兩岸政權     都沒有參與舊金山和會。     《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aece with Japan)規定:「日本放棄隊台灣及澎     湖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但是沒有確定台灣最終的歸屬。 1952.4.28 《中日和約》     美國的協調下,台灣與日本單獨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恢復正常關係。     但是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都一樣,沒有在最終歸屬有所聲明移轉給哪個政權。 這是從王良卿老師上課的講義中擷取出來的 是關於二戰以來有關於台灣地位的相關說法及法規 有補充或是有錯的地方請告知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18.132
zhimu:美國"駐"台北領事館官員 11/22 22:34
感謝阿~ XD ※ 編輯: shanefish 來自: 59.115.218.132 (11/22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