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隊中止條款
(2008.01)
(1)系隊代表(不能為系會幹部,但女排除外)兩次未出席系學會公告之應到開會
(2)無法正常對系外出場比賽(例:人數不夠組成一隊伍)
(3)正式對外比賽頻率小於1次/1學期
(4)人數未達十人之標準(女生系隊不適用)
(5)每學期公開練球次數少於10次(公開練球:必需po板,有確切時間.地點)
(6)如無法符合以上五項條件之一長達一年,則該系隊退為預備性球隊
(7)如無法符合以上五項條件之三長達一年,則終止該系隊
(8)女排特別條款:如果出現第(2)項規定不符則(6)、(7)由一年改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