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rush (系壘衝吧~~) 看板: NDHU_FINbase
標題: 第十一章 抗議 (PROTESTS)
時間: Fri May 7 22:33:18 2004
第十一章 抗議 (PROTESTS)
1.對裁判員判斷是否準確的抗議,是不被接受的,例如:
(1)界內球或界外球。
(2)安全上壘或出局。
(3)好球或壞球。
(4)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
(5)跑壘員是否曾觸壘。
(6)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
(7)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8)內野高飛球或外野高飛球。
(9)是否妨礙守備。
(10)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
(11)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
(12)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
2.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裁判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的情況。
(3)對於違規的狀況,罰則不正確。
(4)球員資格。
3.抗議的主旨,可以包含判決內容及規則解釋。
用實例解說會比較清楚。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跑壘,
二壘跑壘員違規離壘;在二壘促請裁決出局時,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分;裁判員判定
得分無效。本狀況的抗議,如果抗議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違規離壘,或者抗議三壘跑壘員
得分在先,二壘促請裁決在後,是不被接受的抗議。如果抗議的方式,是請問裁判員,
為什麼判決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請他解釋引用的規則條例,這是可以被接受的抗議,
一旦裁判員誤解規則時,抗議成立。
4.狀況發生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必須先提出抗議的意圖,否則代表放棄抗議機會
,事後不得異議。對於球員是否有資格的抗議是例外的,這種抗議隨時生效。
(1)球隊經理或代表,在抗議被駁回而要持續抗議時,要向主審提出持續抗議要求,
主審將立刻把這項要求轉告對方及記錄員,記錄存證。比賽可以繼續進行,
而持續抗議留待結束後適當處理。
(2)與比賽有關的所有細節,都要詳細記載,對於事後的判決,有重要的依據。
註:促請裁決,要在投手投出下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前提出,或是在攻守交換時,
防守球員全部退出界內區之前提出。
5.制式書面抗議,必須在賽後規定時間內提出才有效。
(1)在無明文的競賽辦法規則下,書面抗議視資料收集難易度,在合理時間內要提出。
(2)48小時,被視為較合理的書面抗議提出時限。
6.制式書面抗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比賽日期、時間及地點。
(2)裁判員及記錄員姓名。
(3)抗議引用的規則。
(4)狀況及裁判員的判決。
(5)抗議事項。
7.持續抗議或書面抗議的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抗議不成立,比賽結果不變。
(2)抗議因誤解比賽規則而成立,比賽應自誤判發生的原點,依正確規則改判後,
重新比賽。但是,即使重新比賽,其結果對雙方球隊實質影響,或是賽會勝負晉級
關係,都不會產生變化時,賽會競賽單位有權決定不必重新比賽。但是需要向抗議
球隊回覆說明。
(3)球員資格問題的抗議成功時,犯規隊被判褫奪比賽資格,即沒收比賽。
--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相簿 http://www.wretch.twbbs.org/album 有佈景主題 速度很快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134-208-39-128.ndhu.edu.tw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