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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rush (系壘衝吧~~) 看板: NDHU_FINbase 標題: 第一章 常用名詞解釋 (DEFINITIONS) 時間: Fri May 7 22:29:42 2004 第一章 常用名詞解釋 (DEFINITIONS) 經常用到的慢速壘球專有名詞,按照英文字母先後順序逐一解說。 1.改造球棒(Altered Bat):參閱第三章第1點 當合格球棒的結構被改變之後,即成為改造球棒。 2.促請裁決(Appeal Play):參閱第八章第8點 促請裁決在比賽進行中,或是死球狀況時,都可以提出。 促請裁決是指有一些特殊狀況,依規則不由裁判主動判定,而必須由對方球隊的經理、 教練或球員先提出後,再由裁判決定如何判決。提出促請裁決的球員,必須在內野區。 促請裁決提出的時機,要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合法及違規投球都算。如果促請裁決 時機是在攻守交換時,或是比賽結束時刻,必須在所有守備球員離開界內區以前提出。 3.四壞球(Base On Balls):參閱第八章第2點、第5點 當擊球員獲得四壞球時,可安全上一壘。如果投手要故意給予擊球員四壞球,可以由 投手直接向主審表示,稱為故意四壞球。 4.壘道(Base Path):參閱第八章第8點 連接鄰近壘包或壘板的直線,其左右兩側各一公尺(三呎),假想各有一平行線,此區域 內稱為壘道。 5.擊出之球(Batted Ball):參閱第七章第8點、第9點 投出之球,經球棒碰觸或擊出後,無論落在界內或界外區,都成為擊出之球。 除防守球員以外,任何人不可故意去碰觸擊出之球。 6.擊球區(Batter's Box):參閱第二章第4點 擊球區是供擊球員打擊進攻的區域,左右各一,在本壘板兩側。各條圍線都視為區域之 內。投手投球前,擊球員的雙腳要在擊球區之內。 7.擊球跑壘員(Batter-Runner):參閱第八章第2點 簡稱擊跑員。擊球員剛完成打擊任務,在尚未出局也尚未到達一壘前,稱為擊跑員。 8.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參閱第七章第2點 進攻球隊必須按照攻守名單上的順序輪流打擊。名單上同時記載球員守備位置, 背號及預備球員。 9.障礙球(Blocked Ball):參閱第三章第7點 當擊出或傳出之球,被非參與比賽的人碰觸、停止或是控制時,或者碰觸到非正式比賽 器材,或場地內任何物體時,都成為障礙球,比賽暫停。 10.觸擊(Bunt):參閱第七章第11點 沒有揮棒動作,只是故意以球棒,將球觸成內野緩慢滾地球,稱為觸擊。 觸擊將被宣告出局,比賽暫停。 11.接住(Catch): 當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時,稱為『接住』。如果僅只是用 手臂夾住,或是以身體某些部位、配件、衣服等物件,將球控制著以防止掉落,代表尚 未完成接住動作,要等到用手掌或手套確實抓牢,才算是接住。當接觸飛球同時,因為 碰撞到其他球員或圍欄,或是跌倒而造成掉球,就不算接住球。除了接住動作確實之外 ,防守球員要有足夠的持球時間,用以證實下一動作,是在確實掌握球之後才做的。 因此,接住球之後的傳球動作,即使滑落球,並不影響原來接住球的確認。 飛行之球,擊中防守球員以外的任何人及事物,都視同該球已落地。 12.捕手區(Catcher's Box):參閱第二章第4點 捕手必須停留於捕手區內,直到投出之球被擊中、觸地,或觸本壘板,或是到達捕手區 時,方可離開該區。所有圍線均被視為捕手區的部份。 13.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參閱第五章第7點;第六章第9點 攻守雙方必要時可以向裁判要求暫停,施行教練團對球員的緊急會談,稱為面授機宜。 (1)防守面授機宜: 防守球隊,基於適當理由,可以申請暫停,由場邊的一位教練團代表人員進入場內, 讓裁判員明察,他是對投手下達指令,此稱為防守面授機宜。如果教練團代表入場, 是為了換投手,不構成對新投手的面授機宜,但是構成對被換下的投手的一次 面授機宜。如果該代表換投手時,並未入場內,並不算一次防守面授機宜。 利用進攻面授機宜時授意投手,並且時間不長於對方,不視為一次防守面授機宜。 (2)進攻面授機宜: 當進攻球隊的教練團代表,要對擊球員或跑壘員下達指令時,可以申請暫停, 稱為進攻面授機宜。投手擔任跑壘員時要求穿夾克,或是利用防守面授機宜時聚會 授意,而時間並不長於對方,均不視為進攻面授機宜。 14.砍擊球(Chopped Ball):參閱第七章第11點 擊球員用球棒以砍擊的動作,由上向下將球擊中,而且高高彈起時,該球成為砍擊球。 擊球員被宣告出局。 15.指導員(Coach):參閱第二章第4點 進攻球隊,在指導區內擔任跑壘指導的成員,稱為指導員。每隊可以有兩位指導員。 為了記錄及登載,指導員可以攜帶記錄簿、筆以及計球器。不得使用通訊器具。 16.死球(Dead Ball):參閱第九章第1點 死球就是比賽停止球。要等到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主審宣告『比賽開始』, 比賽才繼續進行。 17.死球線(Dead Ball Line): 死球線,或稱為球場界線(Fielding Territory),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壘打圍欄, 向本壘方向圍繞,繞經捕手區後方,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的一條線。 死球線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距離約7~9公尺,視場地大小來設定。 在死球線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線以外時,後續的行為均 無效,直到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才成為比賽進行中。死球線的劃定比較有彈性, 不像界內界外線那樣嚴格要求,但是一經劃線,即成為決定比賽球是否屬於進行中的 一項依據。 18.防守球隊(Defensive Team): 在場內擔任防守任務的球隊。 19.延遲死球(Delayed Dead Ball):參閱第九章第3點 簡稱遲死球。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對於某些狀況,並不當場宣告暫停, 造成過程中斷,因此僅由裁判比出遲死球手勢,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提醒攻守雙方, 在狀況告一段落時,視情形發展,也許將宣告比賽暫停加以適當判決,也許將維持比賽 繼續進行中。 20.被移位壘包(Dislodged Base):參閱第八章第9點第13項 因受到碰觸及撞擊而離開正常位置的壘包。 21.雙殺行為(Double Play): 在一連串行為中,防守隊將兩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即形成雙殺行為。 22.驅逐出場(Ejection From The Game):參閱第五章第3點 球員發生嚴重犯規,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並且離開比賽場地,不可以擔任 其他任務,稱為驅逐出場。 23.增額球員(Extra Player):參閱第四章第3點 除了使用十位球員擔任防守任務外,在進攻時,可以選擇是否額外使用一位球員, 擔任打擊、跑壘等任務,而形成十一人進攻,十人防守。這位額外增加的球員, 稱為增額球員(EP)。 24.界內球(Fair Ball):參閱第七章第8點 合法擊出之球,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為界內球。 (1)內野球: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的界內區內。 (2)反彈球:在通過一、三壘包時已經反彈,並且在通過一、三壘包瞬間是在界內區 之內或上空。 (3)觸壘球:指包括觸到一、二、三壘包的球。 (4)觸人球:在界內區或上空,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 (5)飛球:飛越一、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 (6)全壘打球:在界內區上空,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的球。 飛球是否判為界內球,要以野手接觸球的那一點,是否在界內區上方來決定,與野手 觸球瞬間,腳站立的位置無關係。反彈及滾地球,在碰觸到界外區外物,成為界外球 以前,不論在界內或界外如何行進,都有可能形成界內球。 25.界內區(Fair Territory):參閱第二章第4點 界內區是比賽場地的一部份,自本壘板起,分別向一、三壘延伸,直到右、左外野末端 的圍欄為止,包含這兩條線、內部的地面以及向上垂直空間都是界內區。 26.假觸殺(Fake Tag):參閱第八章第5點 假觸殺是屬於對跑壘員的一種阻礙跑壘行為。當跑壘員前進到達或後退到達某壘包時, 防守球員未持球,或並未迎接來球,卻阻止了跑壘員行進的行為,稱為假觸殺。 為求安全及避免無謂的傷害,跑壘員碰到壘上阻礙時,不要急停或滑壘。 壘上阻礙,即使僅造成跑壘員減速,已構成阻礙跑壘。 27.防守球員(Fielder):參閱第四章第2點 在場內擔任守備的球員,稱為防守球員,也稱為守備員,或簡稱野手。 28.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參閱第十二章第3點 由於防守球員對其他的跑壘員進行防守動作,或是具有其他的企圖心,而使得擊跑員 可以安全上一壘,或是跑壘員可以前進壘的狀況,統稱為野手選擇。 29.飛球(Fly Ball): 當投出之球被擊中,飛入空中,稱為飛球。 30.封殺出局(Force Out):參閱第八章第8點 當擊球員成為擊跑員,必須搶佔一壘時,壘上跑壘員,如果因為被迫擠壘,而失去原有 壘包佔有權時,該跑壘員成為封殺狀況。封殺狀況在擊跑員出局,或後位跑壘員出局時 ,可以解除。防守球員只需要觸壘,即完成封殺出局。 31.封殺線(Force Out Line): 簡稱4.5米線。 這是一條中華民國慢壘協會積極推廣的輔助線,是一條本壘板攻守行為保護線。 在三、本壘之間,自本壘板算起4.5公尺處,加劃一條垂直於三、本壘連線,長度 約一公尺的輔助線。通過本線的跑壘行為視同封殺,攻守雙方各取有利的本壘板角度, 以避免直接衝撞。也因為封殺行為的確立,跑壘員當然不能回返三壘跑壘。 封殺線的認定及判決,是屬於裁判的自由心證,不得抗議。裁判員要明瞭封殺線的 保護良意,不可矯枉過正,造成跑壘員的無謂出局。不具衝撞性的常態跑壘及夾殺行為 等狀況,封殺線視同不存在。 是否使用封殺線,目前建議由各賽會自行抉擇。 32.界外球(Foul Ball):參閱第七章第9點 合法擊出之球,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為界外球。 (1)內野球:未超過一、三壘時,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 (2)反彈球:在通過一、三壘時是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 (3)飛球:超越一、三壘包的飛球,在界外區,直接落地或被防守球員碰觸。 (4)接觸的球:在界外區或上空,碰到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或是碰到其他 外物的球,都是界外球。 (5)觸打者的球:在擊球區內,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 (6)再觸棒的球:擊球員在擊球區內,擊出之球,經地面或本壘板反彈後, 再次觸到球棒,也是界外球。 33.擦棒被捕球(Foul Tip):參閱第七章第10點 合法擊出之球,同時合於以下要點者,為擦棒被捕球。 (1)擦棒之後,直接進入捕手手套中。 (2)飛行高度不高於擊球員頭部。 (3)捕手的接捕合法。 擦棒球未接住,判為界外球,所以接住與否,均為一好球。如果並非由捕手的手掌或 手套率先觸球,而是先經由外物觸球,再反彈至捕手之手或手套中,不算接住, 也不算擦棒被捕球。 34.主隊(Home Team): 即是地主隊,是依照慣例擔任先防守後攻擊的球隊。在中立球場比賽時,依競賽規定 或擲銅幣決定攻守先後,後攻隊依慣例稱為主隊。 35.違規球棒(Illegal Bat):參閱第三章第1點 球棒的結構體並沒有被改造,但是尺寸、重量、用途及製造方式不合規定者, 稱為違規球棒。 36.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參閱第七章第1點 下列情形造成違規擊球。 (1)當擊球員擊出界內、界外或死球線外球時,其擊中球瞬間,有一整隻腳是完全 踏在擊球區外的地面上。 (2)擊球員持違規或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內。 37.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參閱第八章第5點 當防守球員用帽子、手套或是制服中任何一部分,離開正常部位,去接捕擊出球或傳出 球,不能算是接住,僅構成違規接球。 38.違規投球(Illegally Pitch):參閱第六章 合法投球的規定,含防守球員位置正確,投手裝備合格,投球動作、高度、速度正規 等。只要在投球行為中,違反任何一項規定,即形成違規投球。 39.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參閱第六章第9點 是指防守球員,只可以在場上擔任一般任務,不可以擔任投手,其原因是: (1)在同一局內,因兩次面授機宜,而被裁判或教練換下來的原任投手。 (2)警告一次後,仍然投出速度太快的投球,因而遭到裁判判定不可再擔任投手。 40.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參閱第四章第6點 在場上比賽,卻沒有向主審報准的球員,稱為違規球員。如果違規的球隊,主動向主審 補報告,則違規消失。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在違規球員上場,投手已投出次一合法或 違規投球後,向主審提出抗議,則處分該違規球員,本場比賽不得再上場, 成為失格球員。使用違規球員的行為,也就是違規替補。 41.違規再上場(Illegal Re-Entry):參閱第四章第4點 被其他球員替補下場後,又再次上場,擔任攻擊或防守任務的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稱為違規再上場。 (1)先發球員第三次上場。 (2)預備球員或增額球員第二次上場。 (3)再上場球員,打擊順序與原來的順序不一樣。 (4)增額球員去擔任防守任務。 42.違規替補(Illegal Substitute):參閱第四章第6點 使用違規球員,就是違規替補,也就是替補球員違規,也就是代表未向主審報准的 替補行為。 43.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參閱第四章第6點 被主審或壘審判決取消上場比賽資格的球員,稱為失格球員。使用失格球員上場比賽, 將被判沒收比賽。 44.飛行狀態(In Flight): 擊出、傳出或投出的球,在未觸地或觸及防守球員以外之物體前的飛行狀況中, 都稱為飛行狀態。 45.負險(In Jeopardy):參閱第八章第3點 比賽進行中,進攻球員有出局的可能,顯示出當時為負險時機。 46.內野區(Infield):參閱第二章第3點 內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內野手正當防守範圍的界內區,即稱為內野區。 47.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參閱第八章第7點第10項 在兩人出局以前,一、二壘有跑壘員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 界內高飛球(不含平飛球),而內野手在正常守備下可以接住該球時, 稱該球為內野高飛球。投手、捕手及趨前至內野區防守的外野手,都視同內野手。 當擊出之球,明顯的成為內野高飛球時,主審應適時宣告『內野高飛球,界內球擊跑員 出局』(Infield fly, if Fair-The Batter is Out)。內野高飛球狀況為比賽進行中, 跑壘員踏壘及前進的原則,與一般高飛球接住的準則相同。如果內野高飛球形成界外球 ,視同界外球狀況處理。內野高飛球未經碰觸,掉落地面形成反彈球時,依界內界外球 的判斷準則來判定該球;判定為界內球時,內野高飛球規則適用,也就是表示擊跑員已 出局。 48.局(Inning):參閱第五章第3點 每一局是屬於比賽的一部分。在每一局中,兩隊各有一次進攻及防守的機會,而攻守 交換是以三人出局為準則。前一局結束後,立刻進入下一局。 49.妨礙守備(Interference):參閱第八章第8點 當進攻球員或進攻隊其他成員的行為,妨礙或困擾了一位防守球員試圖執行的守備行為 時,即構成妨礙守備。 50.違規離壘(Leave Too Soon):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20項 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提早離壘時,裁判要宣告 『No Pitch』(投球無效),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51.提早離壘(Leave Illegally):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6項 當擊出飛球(含平飛球),尚未被防守球員碰觸前,已經離壘的行為。 52.合法觸殺(Legal Touch):參閱第八章第8點 跑壘員或擊跑員未踏到壘包時,被確實掌握球的防守球員觸殺成功,稱為合法觸殺。 如果球在手套中跳動,或被跑壘員、擊跑員碰落,則表示防守球員未能確實掌握球。 確實掌握的球才可以使跑壘員、擊跑員出局。但是故意衝撞防守球員的持球,將造成 妨礙守備。 53.合法接住(Legally Caught Ball): 並非借助帽子或其他外物,而直接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並且確實掌控在手掌或手套中 ,稱為合法接住。 54.平飛球(Line Drive): 擊出之球又直又快,直接飛向場內,稱為平飛球。 55.阻礙(Obstruction):參閱第八章第5點 阻礙的行為包含: (1)阻礙打擊:防守球員或成員的行為,遮住擊球員視線,或者阻止了擊球員順利擊球。 (2)阻礙跑壘:防守球員在未持球,非處理擊出球,或非迎接傳來之球時,阻礙到跑壘員 或擊跑員的正常跑壘。 56.進攻球隊(Offensive Team):參閱第五章第3點 擔任攻擊的球隊即進攻球隊。 57.外野區(Outfield):參閱第二章第4點 外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扣除內野區之外,其他部份的界內區即為外野區。 外野手正常防守範圍的界內區,即是外野區。 58.滑壘離位(Overslide):參閱第八章第9點第13項 跑壘員在滑壘時因為動能過大而超越壘包成為負險狀況,稱為滑壘離位。 擊跑員滑過一壘壘包,依規則不成為負險。 59.傳出場外(Overthrow):參閱第八章第5點 比賽進行之中,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其目的在使跑壘員出局;當球傳到死球線以外, 或成為障礙球時,稱為傳出場外。 60.軸足(Pivot Foot):參閱第六章第1點 投手投球動作中維持重心的腳。 61.開始比賽(Play Ball):參閱第六章第1點 當投手完成準備動作時,主審以『Play Ball』口令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進行。 此時,捕手應在捕手區內,其他所有防守球員要在界內區內擔任防守。 62.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參閱第六章第7點 擊球員在做準備動作,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投手利用擊球員這個失去平衡的 機會突襲投球,是違規投球的動作。 63.退場(Remove Ruling):參閱第五章第3點 球員犯規,裁判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但是可以擔任指導員等單純任務,稱為退場。 64.暫代球員(Replacement Player):參閱第四章第7點 在比賽中若有球員受傷流血,且有必要退場醫療時,可向裁判要求,由另位球員暫時 代理其職務。暫代球員,只要不是被裁判勒令退場或驅逐出場之球員,其餘均可暫代。 暫代球員不視為替補球員。 65.跑壘員(Runner):參閱第八章第1點 進攻球隊的隊員當完成打擊任務,到達一壘,在尚未出局前,稱為跑壘員。 66.自由手(Short Fielder):參閱第四章第2點 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緣的防守 球員,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防於最需要加強防守 的位置,特別稱之為自由手,守備代號為『10』號。 67.九人開賽辦法(Short-handed Rule): 為了避免因人手短缺而不能比賽,可以使用九位球員開始比賽。防守時不設自由手, 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為一人出局。當人手到齊時,隨時可以報准加入比賽, 增加者為第十棒。 是否採用本辦法,建議各賽會自行抉擇。 68.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s):參閱第四章第5點 正式遞交的攻守名單上的先發上場球員。 69.好球帶(Strike Zone):參閱第七章第6點 維持擊球員正常擊球姿勢,高度在他肩背部以下,膝蓋以上,位置在本壘板正上方的 這一五角形柱狀空間,是該擊球員的好球帶。慢速壘球的好球帶寬度與棒球及快壘 相同,而高度比較放大。好球的認定是以投出之球經過本壘板上空的好球帶為準則, 與擊球員位置前後或球落地點遠近沒有絕對關係。 70.隊職員(Team Member):參閱第四章第1點 依規則登錄報准,在該隊休息區的該隊人員。 71.傳球(Throw):參閱第八章第5點 比賽進行中,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的動作。如果傳出場外,或者成為障礙球,給予所有 跑壘員於傳球出手時算起二個壘的安全前進權利。 72.暫停(Time):參閱第九章第1點 裁判下令比賽暫停時,用『Time』。比賽成為停止狀況。 73.三殺行為(Triple Play):參閱第十二章第8點 在一連串行為中,防守隊將三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即形成三殺行為。 74.打擊行為(Turn At Bat):參閱第十二章第2點 簡稱『打席』。當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打擊,到出局或是成為擊跑員為止,是為一次打席 。將列入計算打擊率的打席,稱為計數打席或簡稱『打數』(Charged Turn At Bat)。 --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相簿 http://www.wretch.twbbs.org/album 有佈景主題 速度很快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134-208-39-128.nd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