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rush (系壘衝吧~~) 看板: NDHU_FINbase
標題: 第五章 比賽 (THE GAME)
時間: Fri May 7 22:32:13 2004
第五章 比賽 (THE GAME)
1.攻守順序的決定由競賽單位事先規定,或由雙方擲硬幣選擇。
2.場地特殊規定由主審決定及宣告。
3.正式比賽應打七局。
(1)七局下半,後攻隊領先時,比賽結束。
(2)七局打完,雙方平分,比賽將進入延長。延長局數不一定,直到先攻隊領先並賽完
該延長局,或者後攻隊取得超前分數時,比賽結束。但後攻隊擊出超越全壘打圍欄
的全壘打時,所有回本壘的得分均為結束比賽的有效分。
(3)比賽賽完五局或五局下半後攻隊領先時,主審可依規定宣告『提前結束比賽』
(Called Game) 。當陰暗、下雨、暴動或其他危及觀眾球員事件發生時,
主審隨時有權宣告提前結束比賽。
(4)賽滿五局或五局以上,裁判截止比賽時,如果雙方分數一樣,成為平分比賽。
(5)部份球員或觀眾要求判對方棄權時,依前幾條規則,裁判員不必受理。
裁判員遭到球隊成員或觀眾攻擊時,主審將宣告該隊棄權。
(6)沒收比賽(Forfeited Game),或稱之為棄權比賽,是由主審在下列情形下,
宣告褫奪有過失的一方的比賽權利,由另一方獲勝。
a.球隊未到場、到場拒不比賽或未按賽程時間上場比賽。
b.比賽中,主審未停止及中斷比賽,而球隊拒絕繼續比賽時。
c.比賽中斷,經主審再宣告"Play Ball"以後,兩分鐘內,球隊未能繼續進行比賽。
d.球隊運用技倆,故意拖延或加速比賽。
☆狀況:比賽的其中一隊或是雙方,因為某些因素而不爭取勝利,甚至打放水球,
應該如何處置?
☆解答:主審先警告,如果仍然不改進,則判放水的一方被沒收比賽。
☆說明:所引用的理由就是本條規則。主審為了維護比賽的尊嚴,絕不縱容放水球
賽。但是為了比賽的和諧,建議主審恩威並濟,有智慧的協助賽會順利進行。
e.經裁判警告制止後,又故意違犯同一條比賽規則。
f.被判退場以上處罰的球員,不在一分鐘內服從規定。
g.因球員被判退場,或其他任何理由,導致球員人數不足
(使用增額球員時至少十一人)。
h.失格球員(退場或驅逐出場)再上場,而且投手已投出一球時。
(7)未完成的比賽或平分比賽,將從第一局開始重新比賽。重新比賽時,
攻守名單可以重填。
4.分數較多的球隊是勝隊。
(1)比賽的分數,以最後一局結束時雙方分數為結果。最後一局的後半局,
後攻隊分數領先時,後攻隊的分數即結果分數。
(2)平分比賽的分數,以宣告結束時分數為結果。有必要時,擇期重賽。
(3)棄權比賽,判定沒有過失的一方以「7:0」獲勝。
5.突破僵局(Tiebreaker):
正規的七局比完,雙方平分,比賽繼續進行時,自第八局開始,每一個半局的第一打席
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擊球員可以安全佔有二壘,成為無人出局,
二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破僵局。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
6.得分(Scoring of Runs):
(1)跑壘員在三出局之前,合法踏觸一二三及本壘,就得到一分。
(2)第三出局是下列情形者,得分不算。
a.擊跑員在合法踏一壘前被判出局。
b.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
c.跑壘員違規離壘被宣告出局時。
d.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空過壘,提早離壘,被判出局。)
7.教練團代表和擊球員或跑壘員的面授機宜,一局中僅允許一次。
判決:堅持額外的面授機宜,給予教練團代表驅逐出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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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BLOG http://www.wretch.twbbs.org/blog 安西教練 我想寫日記 嗚嗚 U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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