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你們可以在公車上組成襲胸大隊,
伸出鹹豬手上下其手,再也不必負起刑責了。」
記者劉明岩/員林報導
彰化縣大城鄉陳姓鄉民被控對早餐店老闆娘襲胸摸臀,還語言輕浮,彰化地院依
強制猥褻罪判處他六個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卻判他無罪,認為這只是調戲異性
,無刑法依據可處罰,只能由被告依「願上天懲罰」的誓言接受「上天」懲罰。
陳姓男子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時,酒後到大城鄉東港村一家早餐店點了一碗熱豆
漿,當老闆娘端來時,他見店中沒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還說要吻她
,又問她有沒有性高潮,要她形容性高潮的聲音給他聽。老闆娘當時因兩手端著
熱豆漿,一時不知所措,陳姓男子喝完豆漿付了帳,又拍一下老闆娘臀部才離去
。
老闆娘不甘受辱提出告訴,陳姓男子被彰化地檢署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第一項強
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陳姓
男子襲摸胸部即所謂的伸出「祿山之爪」,拍臀為輕佻之舉,均是傷風敗俗的猥
褻行為,依強制猥褻罪最低刑度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陳姓男子不服
,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最近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雖然認定被害人確實遭陳姓男子趁機觸摸胸部、臀部
,致被害人情緒激動而哭泣,但認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立法
意旨必須符合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
釋為所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做的猥褻行為,就像公車上
或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碰觸男女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職場上類似不當碰觸
的性騷擾行為,如依最低刑度六個月刑責,即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合,僅符合社會秩序
維護法調戲異性的規定。法官還在「結語」中引用陳姓男子當庭所說「我可以對
天發誓,如果我有半句虛言,我願意接受上天懲罰」指出,如今既然無刑法依據
足以處罰被告,「只能由被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懲罰,以稍彌補被害人身心所受
之傷害」。
伸出鹹豬手 豈能無罪?
記者劉明岩、李曜丞/連線報導
陳姓男子對豆漿店老闆娘襲胸摸臀被台中高分院法官判決無罪,引來基層司法人
員及婦女界譁然,認為法官的理由如果成立,往後在公車上即可公然伸出鹹豬手
,婦女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立法委員江昭儀將調閱相關資料,請監察委員追究
是否枉法判決。
彰化地檢署代理發言人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說,類似案件過去都是依強制猥褻罪判
決有罪,台中高分院此一判決的見解確實大異其趣,但這有違一般民眾對法律的
認知,況且被告也承認用強暴手法襲胸,且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時,違反被害人意
願即可認定是故意,依現行法律即應判決有罪,法官如認為法律訂得太嚴苛,必
須修法或改為告訴乃訴才是正途。
彰化地檢署部分檢察官也相當不滿,一名女檢察官告訴男檢察官說:「從現在起
,你們可以在公車上組成襲胸大隊,伸出鹹豬手上下其手,再也不必負起刑責了
。」彰化地院原承審法官則不願表示意見。
.彰化縣婦女會理事長葉麗娟也不能接受高院法官的判決,依她所知的類似判決,
都判有罪,更何況被告除有猥褻行為外,還有不當言詞,顯然早有不良意圖,如
果高院法官以似事而非的理由判決,則如何保障婦女的身心安全。
兼任台中高分院發言人的庭長陳紀綱表示,台灣人動不動就發誓,當然不足為憑
,但依直接審理主義,法官會依被告與原告在法庭上陳述、對質的情況及語言、
表情,加上證人證詞,做為心證基礎做出判決,並非只是單純書面審理。他因沒
有參與審判,不便評論個案,但法官的見解都已寫在判決書中,如被告不服可依
法提起上訴。
【2003/06/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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