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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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刑法上 有規定很多事情
在言論上 如果太過於激烈 可能衍生法律問題
在批評的同時 需要小心小人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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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汪 我是貓
別問我是誰
先看看你有幾根毛 再來問我為何汪汪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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