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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 --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刑法上 有規定很多事情 在言論上 如果太過於激烈 可能衍生法律問題 在批評的同時 需要小心小人的攻擊 -- 汪汪汪 我是貓 別問我是誰 先看看你有幾根毛 再來問我為何汪汪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92.192.9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