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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在留期間的更新: 留學生為了繼續完成學業,在其在留期限﹝半年或一年﹞屆滿 前的兩個月開始, 向就近的地方入國管理局或支局,親自申請在留 期間更新的手續。在留期間更新 許可的要件是,審查是否有繼續上 課,並對其有無逾越留學生活動的範圍、有無 對日本的公共秩序等 產生不良影響的情事、學費、生活狀況以及身元保證人的狀 況等等 ,進行審查,然後基於上列各項結論做一綜合判斷,以決定是否准許其在 留期間的更新,如果僅是在形式上取得學籍而未上課或經常 缺課,那麼獲得在留 期間更新許可的可能性就將歸於零。另外一旦 被認定其在學只是長期居留日本的 一項手段時,同樣的其在留可能 會受到限制了。 申請在留期間更新時,留學生必須提出以下的書類: 1.大學﹝或大學院﹞、短大等之留學生: a.在學證明書。 b.說明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之資料。 c.成績證明書﹝或關於履修科目之證明書﹞。 2.日本語學校、專修學校等之就學生: a.記有出席日數的在學證明書。 b.說明學費及生活費來源的資料。 c.成績證明書。 對於僅剩一年以內即可取得學位之留學生﹝如學部四年級,修士二年之同學﹞, 在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時,是否能再度順利取得一年之在留資格,端視書類之充分 與否,及提出申請之各地方管理局及 支局之審查標準之差異。 此外,以上均需填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在留期間更新理由書」、 「經費支弁書」以及顯示該保證人能力的資料﹝如納證明書,在職證明書等﹞。 申請人如書類準備齊全且在留狀況被認為無問題時,地方入國管理局以及該支局 即可於數日內給予許可。且在取得居留期間延長的更新許可後,須於二週內至住 居地之市、區役所,辦理外國人登錄之資料變更。 肆、資格外活動: 所謂資格外活動,係指留學生從事在留資格規定範疇以外之活動而言。此種活動 在未申請許可前,是違法而被禁止的。但是,有些留學生因自家裏匯來的生活費 有限,生活困苦,或因研究活動常有超過預計經費的情形等理由而希望能打工, 維持生活與學業。日本政府有鑑於此,在不影響學業和非不正當活動的範圍內, 准許留學生作資格外的活動,亦即留學生可在課餘之暇打工。但如果未申請「資 格外活動許可」時,本人和雇主均將受罰。在各入管局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 後,將可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書」,且依其在留資格和身份,其工讀時數,依 規定如下: 1.具有「留學」在留資格之專修學校生、短大生、大學及大學院生 :一天最多四 小時的範圍內且不影響學業的時數。﹝但七月一日至 八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天 可工讀八小時以內﹞ 2.具有「留學」在留資格之大學或大學院之研究生、聽講生:一天 最多二小時的 範圍內且不影響學業的時數。﹝但七月一日至八月三 十一日期間,一天可工讀 八小時以內﹞ 3.具有「就學」在留資格者:一天最多四小時的範圍內且不影響學 業的時數。 伍、在留資格的變更: 留學生若因畢業、退學等理由而喪失學生身份時,即無法再以「留學」在留資格居 留。學生身份喪失以後兩個月以內離開日本者,可以出國準備期間為名,不須辦理 在留資格的變更。如果無回國意願而繼續在留者,即被視為欲進行其他之活動,此 時必須取得屬於新 活動的其他項在留資格之許可。 如果在留期間尚有一段時間,沒有取得變更許可,就逕自進行其他新活動者,將成 為處罰或強制遣送的對象。 有關申請在留資格變更所應提出的書類,係根據新從事活動的內容而有不同,此時 最好能先洽詢地方入國管理局或其支局,並接受其指導。但是,如果想留在日本就 職時,從日本本身的勞動情形或防止移民的立場來看,日方將會綜合就職企業的安 定性、雇用的必要性等諸般情形做一判斷,再行決定准否,所以其出身大學縱使將 其與日本學生一視同仁輔導就職,也不能保證就一定能獲得在留的資格。 求學完畢後仍想在留時之在留資格變更的申請,以在留目的而言,一般是受聘於企 業、大學、學術機構,或在醫院的醫療研修﹝限於厚生省告示中所指定的醫院﹞, 或與配偶者同居者等項。 陸、再入國手續: 居留於日本之外國人,一旦離開日本,其在留資格、在留期間之效力,即於其出國 時喪失。居留日本的外國人如需短時離開日本,轉往母國或第三國,然後欲再以先 前相同的在留目的與在留資格返日停留時,為了省去重新申請在留資格的手續,而 設有再入國許可的制度。 此項再入國許可,可在地方入國管理局或支局簡單的取得,故居留於日本的外國人 如欲在寒暑假等期間歸國,便可利用此項手續。且在日本機場入關時,可經由「日 本人與在日居留外國人」之關口受檢通關。再入國許可若於有效許可期限內無法再 入國時即告失效。再入國的有效期間,原則上不可超過在留期滿日期,且其最長期 間以一年為限﹝如果當事人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再入國時,只要有相當的理由,可向 日本駐外使領館,要求延長效期至不超過一年的範圍內﹞,因此在旅行前最好能先 行確認再入國許可證上記載的有效期日。 申請再入國許可時所需提出的書類,除申請書外,尚因在留期間更新許可之取得與 否,而有不同,因此最好能在申請前,事先以電話向申請預定地的地方入國管理局 或支局詢問清楚,然後再前往辦理,如此只要一次即可將手續辦妥。 當取得再入國許可而出入日本時,必須向出入國之機場、港口提示出入國記錄,並 在護照上接受出入國的證印。本人持有之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可就此攜帶出國,再 入國後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