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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應具下列條件: 1.持有效期之普通護照。 2.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 3.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兩年 每年在僑居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 國人居住在向不准許外人永久居留權之國家,於取得同一居留國 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並能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得視為取 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前項所稱「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 ,由駐外機構依當地國法令認定之。 三、 國人居住於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經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 部認定者,得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四、 旅外國人持已加簽為僑居身分護照,申請換照時,應查驗其仍持 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其僑居身分始予移簽。 五、 旅外國人具下列身份者,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應經主管機 關同意: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其所持護照內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或其他有關限制戳記者。 2.具軍人、公務員身分,持「天」或「地」字號入出境許可或入境函者。 六、 僑居身分加簽,授權外交部之各駐外館處逕予核辦報備或報由僑務 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