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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就好像國外的身分證一樣 是出國不可以缺少的重要身份認證,一定要妥善保管 申請護照請到以下地點: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本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三至五樓) 2.高雄辦事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大樓二樓  (不要走大門,要走右邊的側門才能到二樓。) 3.台中辦事處(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 4.花蓮辦事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收件時間是: 星期一~星期五 8:45~12:00 13:45~17:00 星期六 8:45~12:00 a.通常在受理後的四個工作天 便會發給你一本護照(旺季會延誤1~2天) 所以最好在出國前1~2個月就提出申請或是交由旅行社代辦。 b.在你繳完錢後,會發給你一張收據,只要依照上面所載之日期去領謢照即可, c.如果你是退伍後第一次辦理謢照,請先至國防部窗口蓋個章。 至於辦理護照所需的相關文件 請參考以下表格的甲項: ----------------------------------------------------------------------------- 以下轉錄自http://www.boca.gov.tw裡面的相關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首頁) 如有關於護照的任何問題請到該網站內查詢 請勿在板上詢問 謝謝 ----------------------------------------------------------------------------- 壹:一般須知 甲、 申請普通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手續(倘舊護照效期屆滿,需申換新護照不可辦理護照 延期加簽): 1、 請填妥繳交普通護照申請書乙式兩聯。(請至三號或四號櫃台索取) 2、 繳交照片二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彩色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人像頭部長度不 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單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ꄛ*(第一張實貼,第二張浮貼) 3、 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4、 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請分別附貼於申請書上;十四歲以下未請領 身分證者,繳交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二份,影本請先 自行印妥)。 5、 向收費櫃檯繳納護照規費:厚頁(五十八頁)壹仟貳佰元 ,薄頁(四十二頁)壹 仟元 (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一號或二號銀行櫃台繳費)。 乙、 具有特殊身分、特殊情形、特殊註記或加簽須另繳下列文件: 一、 國軍人員所繳交之普通護照申請書第二聯背面須加蓋服務機關核准出國之關防、首 長職名章、核准日期章(身分證登載為軍人,但現在已不具該身分者,請附離職或 退休(伍)證明文件)。 二、 未成年人應附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父母親婚姻關係存在者,得由任一方出具, 父母婚姻關係不存在者須附監護權證明文件,由監護人出具),並加蓋印章、黏貼 同意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同意人身份證正本於查驗後退還)。(影本請先自行 印妥,本局備有同意書制式表格,請向服務台洽索)。 三、 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申請者須繳 交「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具結書,但可免繳前項之同意書。 四、 二十歲(以年次算)以上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申請短期出國(二個月內)旅遊、觀 光,申請新護照,請逕向本局辦理。至於已經有護照者,可持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 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境許可。 五、 未在學役男及十九歲在學役男則須檢附其戶籍所居地鄉(鎮、市、區) 公所核准 的「役男出境申請書」乙份比照,並比照上述第四項規定分別向本局或境管局辦理 。 六、 後備軍人第一次申請出國須先辦理返鄉報到並繳驗退伍令正本(驗畢退還)。 七、 國民兵或免役者須繳驗國民兵證書或免役令正本並繳交影本乙份。 八、 繳交有效之舊護照(護照第四頁或第五頁之入境許可條碼MRP護照之條碼位於第二 頁尚有效者,須繳交該許可條碼之影本乙頁,影本請先自行印妥) 九、 現尚持有效之入出境證者,應繳還該入出境證。 十、 申換新護照時,舊護照內有僑居身分加簽者如須移簽至新護照內,須繳交僑居國有 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 十一、 更改中文姓名者,須申領新護照,申請時須繳交戶籍謄本二份。 十二、 外文姓名、別名有特殊翻譯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換發新護照須 延用舊護照英文姓名。 丙、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機器可判讀護照之內頁不敷使用,須申換新護照,不可辦理加頁。 二、 身分證尚未登記出生地者,須先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地補登錄手續,其為國內出生 者,倘無法即時辦理登錄,可由其本人先以具結方式申請辦理,事後再向戶政單位 辦理補登錄手續。 三、 男子於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接近役齡 」或「役男」申請護照,因須加貼入出境許可條碼,故申請時請向「役男」櫃檯申 請。 四、 持外國護照入境者(除在台原無戶籍經核准設籍外)或申請人未在國內者,均不得    於國內申請及換領護照。 五、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須帶身分證)。 六、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件為五個工作 天。 七、 依國際慣例,大多數國家均要求外國人入境時所持護照至少有滿半年以上效期,始 准入境該國。 八、 為便民,週休二日之星期六上午開放個人親自申辦及領件。旅行社及受委託人均請 於正常上班時間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