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日本交流協會二○○一年度贈送我國學生
赴日本留學獎學金候選人甄試簡章
一 、獎學金名額:預定一○○名。
二 、獎學金期限:二○○一年四月起,為期二年。
三 、待遇: (一)每月生活費約日幣十八萬五千五百元及補助部分住宿津貼。
(二)台北<-->東京往返機票壹張。 (三)學費。 (四)其他費用:
日本國內研究旅行費每年最高日幣二萬一千八百元等。
四 、報考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凡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報考)。
(二)本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限於與所報考組別相關之學院及學系畢業
,另不得以輔系報考相關之組別,以專科或碩士學歷之主修選考組別者,僅得報
考與主修科組或研究領域相符之組別,畢業學系若各校分別設置於不同學院時,
得據各校所設之學院別以選擇報考組別)。
(三)年齡三十五歲以下(民國五十五年四月二日以後出生者)。
(四)男生須具備後備軍人資格或無兵役義務或正在服役可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以前退
伍持有證明者。
(五)曾領取本項留學獎學金者,須返國服務三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方能報考。
五 、報名日期: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至七月七日(星期六、日不受理報名)每天上午九
時至十一時報名,逾時概不受理,請親自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六 、報名地點:教育部國際文教處(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三樓教育部櫃台
,電話:二三五六六○七四)。
七 、報名應繳證件:
(一)報名表(報名時填寫)。
(二)大學畢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應屆畢業生因某學科成績尚未
算出者,得由校方出具八十九年六月前可如期畢業之證明文件者,亦可報名。
(三)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
(四)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報名費新台幣陸佰元整。
(六)退伍令或其他有關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七)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或教育學院(系)六十九學年以後(包括六十九學年)入學之
畢業生須另繳錄取後辦理償還應服務未服務年限公費之切結書。
(八)國立陽明大學(原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畢業生經日本交流協會正式錄取
後,服務期滿者須查驗醫師證書正本,服務期限未滿者須繳交服務單位暨主管
機關同意書予日本交流協會,副本(影本)予國際文教處。
(九)其他有服務義務者,另繳服務或主管機關准予報考之同意函。
八 、甄試科目: (一)國文。 (二)留學國語文:日文或英文(凡已獲日本各國立大
學研究所指導教授同意以英文教 學,持有證明者得報考英文,其
餘限報考日文)。 (三)英文(惟若依簡章第八點(二)項之規定選考
留學國語文為「英文」者、則改考「日文」。)。 (四)專門科目
(詳見第十四點規定)。
九 、甄試日期:八十九年八月六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
十 、甄試地點:報名時詳准考證。
十一、推薦名額:本部依前項甄試結果,擇優推薦候選人一五○名,送由交流協會
舉行複試,各組推薦名額如左:(一)依各組成績擇優推薦,每組
推薦之候選人以第十四點各組預定推薦名額為原則,惟各組推薦
名額佔到考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二)留學國語文選考英文者最多推薦三名。
十二、推薦標準:留學國語文(日文或英文)一科及專門科目一科等二科目,各科加
權百分之五十計算,為各該科成績。另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二科
,仍以原始分數為各該科成績,上項四科之成績,即為筆試之總
分。依總分高低並參酌各組預定推薦名額擇優推薦(惟任何一科不
得為零分)。
十三、注意事項: (一) 獎學金候選人須及早自行申請日本國立各大學研究所,並
最遲須於九十年一月中旬取得日本國立大學研究所入學許可,否
則不予錄取。 (二) 獎學金候選人自報名後,至明(九十)年四月
入學期間,實際上已自行留學日本在學中者,概不錄取。(三)報
名或申請書中之各記載事項有不實之記載或未依交流協會有關本
項獎學金之規定辦理手續者,雖經推薦至交流協會,亦將取消其
推薦資格。 (四)交流協會複試預定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星期
六)(確定時間另行通知)。 (五)凡考取本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
或其他留學獎學金者,則取消本獎學金推薦資格。
十四、報考組別、應考專門科目及預定推薦名額(各組限相關學院及學系畢業生報考
,惟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管理學院」畢業生暨經濟系、農業經濟學系、農
產運銷學系畢業生得選考商學組,食品營養、保健營養、醫事技術等學系畢業
生得選考醫學組;師範學院數理教育系畢業生得選考理學組;農業機械工程學
系、農業工程學系畢業生得選考工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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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編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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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組別 日本語 人文學組 法學組 商學組 理學組 工學組 農學組 醫學組
文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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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日本文 中國文化 民法總 經濟學 微積分 微積分 農業概論 生理學
學史 史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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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推薦 32 20 18 27 10 27 11 12
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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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預定推薦名額,得視各組實際到考人數及成績情形酌予調整。
二、共同科目英文以原始分數計算(惟若依簡章第八點(二)項之規定選考留學國語文
為「英文」者、則改考「日文」,並以「英文」之成績加權百分之五十計算,改
考之「日文」成績以原始分數計算。)
三、倘本部明(九十) 年仍續辦理本項甄試,則自明(九十)年起,甄試科目停考「專
門科目」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