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moeoo (呆呆向前衝)
看板NKFUST
標題Re: [閒聊] 以後我就不說話了!被洩漏MAIL。
時間Thu Dec 3 14:06:15 2009
我也收到同樣的回信~然後回覆。
以下內文純脆是解釋為何我會去信教育部之原因,探討法律條文的真意
最後對學校的回信內文表示贊同。
故不想看的人可以按←離開。
歐秘書您好:
很驚訝學校會回信到我的信箱,我以為教育部會直接回函並保密。
基本上在下是在研究法律,故今日學校公文之事引發了注意-大學法的權限到哪,若超出
權限則學校之處分會有所違法。
在下對學校想法並沒有不認同,僅對學校之公文內容疑問為:
學校為維護同學行車安全及社區居民安全,在路口錄影取締違規及闖紅燈同學,
敬請同學配合遵守交通規則,同時注意騎乘機車時請依車速行駛。
在下認為[由學校取締]並不妥適,有下列三點原因:
一、
路口取締是否有超出大學法給予之權限?畢竟校外已不屬學校管轄範圍,錄影及取締應該
由當地派出所員警為之;由學校來取締,其行為地可能因屬地原則而有所不法。
二、
其對學生作出的行政處份,依據行政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
其學校為行政機關此點,並無疑異。但對公權力措施(錄影機),恐超出行政機關之權限,
依據行程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三、
關於職權調查的部份,大學法42條條文中,似乎僅有第32條有其關聯: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但似乎僅限
制於學生學習效果為前提,與今日公文所提及之交通安全相差甚遠。更沒有授權其公權力
措施(錄影機)之條文,若無法源之依據下,而在大學組織章程訂定交通安全與公權力措施
之規定與行政行為,恐有違憲。
故對學校是否可以直接對學生採取行政行為之手段合法性,存有疑慮。
綜上所述,在下管見應該由校方去函請楠梓派出所加強取締為妥當;但是公文僅提及學校
在路口錄影取締違規及闖紅燈同學。
照公文之語意,似乎並非由警方在路口錄影取締所有違法之民眾(含當地居民),而是學校
針對本校學生而增設取締。
故在下去信的內容為:
「請問教育部,大學法給予大學自治的範圍是否可超出校園圍牆?
因近日本校(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向學生發布公文,所以想向教育部請示,
其學校之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但回信者並非為教育部,而為學校;殊為遺憾~
在下依校方回信再做最後做總結:
1.對於違規之同學,校方另外以輔導及勞動服務教育之方式,符合大學法第32條學生行為
規範之規定。
在下非常贊同,但其名單希望是由警方所提供,若由校方自行攝影取得之名單恐為不妥。
2.文中提及「其於當事人之同意,自願接受輔導及勞動服務教育」是否為當事人之真意?
畢竟學校與學生並無同等之地位,其同意是否為任意性或因恐懼而被迫同意而有待商確;
綜使學生不同意,但學校作法仍符合憲法第22條之概括自由保障之範圍,並無違法之虞。
3.學校回信內文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單位配合」與在下管見相同,感謝校
方解決在下的疑惑。
恭請 順安
※ 編輯: cmoeoo 來自: 59.104.188.19 (12/03 14:07)
※ 編輯: cmoeoo 來自: 59.104.188.19 (12/03 14:11)
→ cmoeoo:會貼上來是希望大家不要誤會,以為我是支持不要取締的~ 12/03 14:13
→ cmoeoo:我非常贊同取締,但是希望是由合法、公平的公權力行使 12/03 14:13
→ cmoeoo:PS.前面我貼的那篇似乎有些人以為我是支持不取締的 12/0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