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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建會政策要求下,證期會昨天發函證交所、櫃檯買 賣中心,研究創投事業可否申請上市、上櫃。而根據證期會的規劃,在擬訂出財 務、業務的揭露及規範後,創投事業上市、上櫃比較能保障一般投資大眾的權益。 證期會指出,創業投資事業公司(即俗稱的創投公司)上市、上櫃的可行性,多 年來外界迭有建議。但是,根據櫃檯買賣中心在八十四年八月十日,曾經擬出方案 函報給證期會,該方案的結論為,考量創投事業管理規則即將研議廢止,在有關法 規未臻完備前,暫緩准其申請上櫃。 證期會指出,當初提出創投事業的構想,係以發展高科技產業為主,但高科技市 場有其風險性,因此,希望創投事業的資金來源能出自可承受高風險能力者為宜。 如此一來,若同意創投事業可上市、上櫃後,出資者將轉為一般投資大眾,此時, 一般投資大眾能否承受高風險,就成為當初對創投事業上市、上櫃持保守態度的第 一個原因。 其次,證期會認為,創投事業投資其他公司時,持股不得超過二○%。在這種情 況下,創投事業因無法掌握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決策,也無法以權益法編製財務報 表,如此對一般投資大眾的權益要如何保障,則是證期會對創投事業上市、上櫃持 保守態度的第二個原因。 第三個原因則是,創投事業常轉投資設立科技公司,而這些科技公司後來均符申 請上市、上櫃,因此,創投事業是否還有申請上市、上櫃的必要,也值得考慮。 最後的原因則是目前政策已開放投資控股公司可申請上市、上櫃,甚至,證期會 也強調,財政部已在修訂創投事業的相關管理法規,若創投事業對被投資公司的投 資比例放寬後,現行享有的租稅優惠將會被取消,且由特殊產業改為一般投資公 司,而改歸經濟部主管。 第二點則是,目前國內創投事業的經營型態,可分為自行經營與委託經營,若屬 於委託經營型態者,其財務、業務似較未能發揮創投功能;另目前有數家創投事業 設立於同一地址,且其董監事、經理人亦多所重複者,各創投事業財務、業務的獨 立性亦值得衡酌,因此,希望證交所、櫃買中心分析,目前創投事業在國內整體經 營環境的定位,以及目前對創投事業管理規範是否允足。 最後證期會也希望證交所、櫃買中心研究,若創投事業可申請上市、上櫃,是否 與目前投資控股公司上市、上櫃產生競合問題,以及如何對其上市、上櫃標準、資 訊揭露、會計處理及內線交易的防制等,應否另訂相關規範及控管措施。 轉錄自工商時報 -- 宗岡大哥不在, 就由小弟我"酣民"代勞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p219-25.dial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