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2.3.7本校第九十五次教務會議決議,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不得多於廿五
學分;若因情況特殊,經系主任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一至二科目。
二、經本校91.11.15.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以十二學分,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習
學分數上限以十五學分為原則。
2.修課學分擬超過上限者,須提出修課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系所主管核定,始得辦理
選課,並需自行上網加選。
繳交日期: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一)至九月廿四日(星期五)下午五時,逾期不收
件。
繳交時間: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繳交至教務處課務組(行政大樓六○○七室),下午
五時至九時卅分請繳交至行政大樓一樓一○○六室教務處企劃室。
表格請洽系辦或於教務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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