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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材光系的學弟妹們,我是97級的阿翔!好吧,應該也是【學長】(拜託別噓我) 是材光系第二屆的老頭,老頭說的話看看無害。材光系在我進來的時候只有兩屆 在參加任何活動上都有人數上的劣勢(但仍團結的參加各項活動),隨著時間的過 去,系上終於湊滿完整的四屆,有個完整的樣子,到目前是第七屆了。希望大家 能盡量的保持和諧,好歹以後也是同一個地方出去的,大家都得要頂著中山材光 系畢業這個帽子一輩子。學長是用來尊敬跟請教的,請各位學弟們稍為尊重自己 的學長。而學弟是讓你照顧跟拓展人際關係的,也請各位當學長的不要以自己是 學長的名義想著如何打壓學弟。學長學弟之間應該是互相幫忙扶持拉拔的,我們 的資源就這麼少了,再用這些言詞內鬥內鬨消耗自己的能量是不是更不應該呢? 由於我們是理工科系,我想許多人對法律都不太熟悉,有鑑於很多學弟也都 剛成年不久,所以特地發這篇文章提醒大家自己可能要面對的法律責任。也許不只 在這邊你會用到這些小常識,甚至是在以後的日常生活中你都必須盡量去避免讓自 己陷入一個法律上的困境。 接下來進入正題,我舉此篇為例。 由於此板為班版,大部分的ID皆為系上學弟妹,互相可以辨別,且任何人可以自由 進出閱讀,所以是個非常危險的地方(人心險惡嗎XD)。希望大家看完之後不要急著 去警察局報案...這並非我本意,請想想我前言說的話。 先簡單介紹兩個條文,並且附上好用的條文查詢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P.S 此篇文章無出現310之情況,但仍列出提醒各位學弟妹們,因為這情況也很容易出 現在網路的謾罵中,例如:指稱對方為同性戀,作弊之類的行為陳述。如果非事實則 為誹謗(需附舉證義務)。 大家可以去查各法庭或是簡易法庭的判決記錄,很多人在網路上面吃上了309 or 310這 兩條,有些更甚至是在網路遊戲上發生!觸犯這兩條屬於犯罪之行為,司法機關有追訴 犯罪之義務,因此在被害人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檢警機關則會發起 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之行為人揪出,進而追究刑事責任!(故事時間:我們班上有個PTT 的戰神在PTT某板跟對方大戰之後,由於對方言詞不檢,而採用上述手段向警察單位提出 告訴,而將該名板友由北部傳喚至報案之轄區...在對方道歉之後才願意不提起告訴(此條 文屬告訴乃論),對方損失了一整天的時間以及來回的車錢。 前文恕刪 : 其實到這邊 所有的學長都還能算是理性的 : 只是都不懂為什麼嬸浸莉打了那篇 : 就卯起來開砲 : 只是接下來亂入的這個丁丁 : 我實在不知道要怎麼 開化他 : 恩嬸浸莉的帳號也不會打  我不怪你 : 但你連小傑都砲是在幹嘛 由於是班版,先認定大家皆能知道(或是有辦法)知悉各個ID及綽號是誰,而ID在此可 視為本人人格之延伸。可以認定該人是指 此篇文章之作者 #1C7Ynz4G (NSYSU_MSOE02) [ptt.cc] [盡力] 欸那個... : 這行為跟中山車霸有什麼差別 : 他是推倒無辜的人的車 : 你是無腦的隨便亂嗆學弟    我想我只能給你兩個字 ”智障” ^^^^^^^^^^^^^^^^^^^^^^^^^^^^^^^^^^^^^^^^^^^^^^^^^^^^^^^^^^^^^ 此段可能觸犯 公然侮辱罪(309) 尤其是智障一詞,已有許多判例 : 好接下來換我 : 人家都說是打錯 你還看成GAY  我也不怪你 : 畢竟上材光的英文不會太好我知道   : 畢竟你不一定跟我一樣英文免修 : 所以我的帳號取lojay讓你看不懂 那也就算了 : 優秀的人總是孤獨 無所謂 : 但亂入就開砲  實在是低能 ^^^^^^^^^^^ 同樣(309) : 所以你記清楚我給你的評語了嗎 ? : 無知 智障 低能 ^^^^^^^^^^^^^^^^^^ (309) : 最後再給你一個吧  雖然有點ㄨ辱這個詞 : 就是鄉民     : 鄉民視野之狹隘是常人所無法比擬的 : 看的到學長被砲了  卻看不到背後的真相 : 在告訴你一個小祕密吧   : 是lojay喔 不是logay : 希望你這學期英文不要被當 以後跟我一起修 : 阿不過你也沒機會了  因為我是免修 : 不過如果能修英文修這麼久我也很崇拜你 :   : 最後給你一篇聖人文 : 雖然這東西早在我高中時代就已經領悟 : 不知道你到了這麼大年紀看不看得懂: : 或許這是上天給我的考驗吧 : 讓我的某個學長是個678 : 一種米養百樣人就是這個道理 : 我決定讓這篇文沒有一個髒字 : 這樣就讓我離聖人之路又更邁進了一步 : 或許只有放開我的胸襟 : 去接納一個低能  或是未來還會出現的眾多低能 : 那麼,我才會成長 : 或許以後的職場 : 也會有許多這種678 低能兒 抑或可悲之人 : 充斥在我的下層 : 溢滿在我的同事 : 輕浮在我的上司 : 雖然我深刻的認為 : 我此時遇到的噁心低能廢物 : 是不配當跟我有關係的人 : 但是 : 孔子在小時候必定也遇過許多678 : 也因體會到了如何和這些人共存在同一個世界上 : 才能成為一代聖人 : 諸葛亮也遇到了一個廢物皇帝 :阿斗 : 智商可能不及他的十分之一  但他仍一心輔佐 : 我想那不只是忠誠於劉備的一種展現 : 而是 : 聖人了解與丁丁 低能兒們爭奪什麼天下 : 都是無意義的 : 我想 : 要繼續在聖人之路邁進 : 不能只靠飛碟球和吃肉來抒發我的壓力 : 而是要能夠不產生  與這些人交談的廢氣 : 這樣才是聖人 : 不曉得你看得懂看不懂飛碟球是什麼 : 以傾角為45度旋轉的球路 全倒的點有32個 : 相較之下直球只有8個 曲球也只有16個 : 退板的飛碟在入油區之後 會向右飄移 : 還是說你連保齡球都沒打過 ?   那就等你超過200分在來跟我請教吧 : 阿打完收工 : 如果有錯字還請多指教 : 畢竟我和盡力的中文都不是太好 : 是吧 yhallan3? ^^^^^^^^^^^^^^^^^^^^^ 最後直指ID,更無轉圜之於地。 後果: 觸犯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真的被告除了要去警察局,衰一點進入簡易法庭被判還可能被拘役或是罰三百。 而且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則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 【名譽】,因此 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6 條 第 三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88 名  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觸犯 309 不會留下法律上所謂的【前科】 不過任何人向法院查詢皆可查到此筆記錄,有可能影響日後就業之情況。 最後希望大家萬事已和為貴,不要輕易動氣,尤其是在網路上,任何文字皆容易留下 證據,千萬不要因一時的氣憤激動而引起自己不必要的麻煩! 如有錯誤歡迎指正討論 (站內信 or MSN) -- 大豪學長~看到的話約個時間拯救我的TEM吧 (看,有學長多好 )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12.208
sheep80427:推以和為貴 06/21 06:32
scotseng:原po材光97四才子之一 給他個面子吧 06/21 06:34
Azraelz:水桶王 別亂說話 06/21 06:35
simba08130:同系切勿自相殘殺阿...材光已經很小了 沒場地 沒教室QQ 06/21 08:14
s5813802:推推 06/21 09:44
a524528:中肯推 06/21 09:49
dadkdg:PEACE囉 ~ 06/21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