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南投市大專青年返鄉服務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南投市大專青年返鄉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南投地區大專青年情誼,
培養參與返鄉服務意識,貢獻所學回饋鄉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南投縣南投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關。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南投縣南投市大專程度以上之組織。
二、關於南投地區生活品質之改善提昇。
三、關於南投地區中、小學生課外輔導及假期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關於南投縣南投市內大專程度以上青年之聯繫。
五、關於市政建設之建言。
六、關於關懷鄉里,認識家鄉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大專青年認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以上
大專在學中或畢業未達兩年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預備會員:凡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大專青年認同本會,未滿二十歲之大專程度
以上在校生,得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
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三、榮譽會員:曾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畢業已達兩年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榮譽
會員。
四、贊助會員:非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大專青年認同本會,且年滿二十歲以上大專
在學中或畢業未達兩年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
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予以
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時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預備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
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依其出隊經歷區分為:
一、新夥伴:未出隊或出隊一至二次者。
二、中生代:出隊累計三次者。
三、老骨頭:出隊累計四次以上者。
出隊次數以累計計算(一學期算一次),晉升由理事會授與證書。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
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或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加開事項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協助各項活動計劃及執行。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加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聘免之。總幹事之任期為半年。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分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臨時會議及定期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二、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又召集理由,請召集時,理事會應召集之。
三、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通知,但緊急事件召集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較多數同意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計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加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各項決議以理
、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兩次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百元於入會時繳交。
二、常年會費一百元,預備會員免繳納。
三、補助及捐助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度預算報告、年度工作計劃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會員大會通
過,並立即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報告、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交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立即報主
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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