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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推動青年參與國內地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86)青輔肆字第40045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89)青輔肆字第400447 號函修訂 一、依據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五款「其他有關青年一般輔導 及福利服務等事項 」及辦事細則第八條第三款第三目「關於青年輔導志工之培訓、 聯繫及服務事項」。 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十六教二六五四七號函核定 「輔導青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 二、目標 (一)培養青年樂觀進取、積極奉獻、關愛社會的服務人生觀。 (二)激發青年對國家使命感及熱愛鄉土之情感。 三、內容   本要點之實施,係針對當前社會上最迫切之服務需求訂定服務項目,由行政院 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結合公民營企業、民間團體、機構、學校及 各政府單位之人力和資源,鼓勵青年於國內參與部分時間志願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青年志工資格條件:年滿十五歲未滿四十五歲之在學或社會青年,具服務熱誠,且身心狀況足以擔任所服務項目之內容。 (二)服務項目及內容: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1社區聯防 協助推展社區守望相助、社區聯防等事宜。 2衛生保健 協助醫療保健、公共衛生、食品衛生、防疫及反毒等事宜。 3教育及輔導 協助各級學校輔導、校園安全維護服務等事宜。 4青少年休閒及輔導服務 協助推展青少年休閒活動及輔導等事宜。 5環境保護 協助推展環境保護宣導教育、資源回收、認養及維護公共場所 、公害防制 等事宜。 6矯治服務 協助輔育院矯治、教化、輔導等。 7社會福利 協助推展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低收入戶等福利 8學生服務學習(適用於學校) 國內各高中職所推動之各項服務學習、公共服務、勞動教育等 9其他 其他推動青年志願服務工作 (三)訓練與服務: 本項志願服務如屬短期或簡易性服務,依照服務地區、工作性質提供行前講習, 但凡屬專業性或輔導性之志願服務需經甄選及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認知訓練;志工 服務期間,得視需要給予進階、領導或專業之訓練。 (四)保障與福利: 服務期間,發給中華民國青年志工護照,並於每次服務時登錄服務時數, 累積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之績優志工,經公開選拔後,頒給青年服務榮譽章, 並公開表揚。 於專業性及持續性之活動服務期間,應投保平安保險,並於每次服務 三小時以上者,給予補助交通誤餐費。 四、申請與補助: (一)申請單位: 國內各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各學校)。 依法設立之法人、社會團體、機構(以下簡稱各團體)。 (二)申請時間 : 各學校除有急迫情形得採專案申請外,服務期間為暑假及上學期者,於每年 三月二十日前填具申請表及計畫表,備妥相關資料,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服務 期間為寒假及下學期者,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填具申請表及計畫表,備妥相關 資料,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行政管理費以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五核給。 各學校若擬具整體推動志願服務企劃案,內容包括:志工召募、訓練、行前 講習、服務等,並指定專人負責推動,以學校所在地及鄰近縣市為服務地點, 並發展出各校長期定點服務特色,得以學校為單位填具全年度申請表及計畫書, 並備妥相關資料,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者,本會將優先並專案核給補助經費, 行政管理費以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十核給。 各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機構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 及計畫表,備妥相關資料,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平安保險: 每人投保保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平安保險,所需保費由本會核實補助; 由申請單位自行辦理投保,必要時得由本會統一投保。 交通誤餐補助費: 從事專業及持續性之活動,每人每次服務時間三小時以上,每次核給 交通誤餐補助費新台幣壹佰元,但每人每日以領取一次為限。 訓練補助費: 辦理認知訓練、進階訓練、領導訓練或專業訓練等,其訓練時數十二 小時以上者,每次人數以三十人至七十人為原則,按人數核給訓練補助費, 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壹千元,由各申請單位統籌運用。訓練內容特殊或時數 超過二十小時者,得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專案服務補助費: 青年志工從事專業性或持續性服務計畫,於服務過程中所必要之費用如 車輛租賃、器具或教材等費用,由本會視計畫內容或必要性等因素,核給 補助費。 其他: 如各志工中心所辦理之志工表揚?勵、發行志工刊物、網站、地區志工 聯繫會報、參加國際志工會議並發表論文或工作坊等有助於推展志願服務之 相關事項,則視預算情形核給補助。 本會得視申請單位之財務狀況、以往辦理績效及結案情形等因素,予以增減 補助金額。 五、督導與獎勵: 登錄時數: 各學校或各團體對於青年志工參與志願服務時,應核實登錄服務時數。 獎勵: 各學校或各團體服務成績優良、青年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達一定時數且表現 優良者,本會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督導: 由本會所核定之補助計畫,於活動期間,本會得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團體 或學校應於計畫完成後提出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由本會評估其成效。 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或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未提報結案報告者,於下次 申請經費補助時,本會將減少經費補助,情形嚴重者,停止補助。 六、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種所需表格,請按這裡。 -- 上邪! 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 山無陵,江水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 天地合,乃敢與君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