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補助須知
一、目的:
(一) 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及民間團體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
期間,至教育優先區之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
落差之新方向。
(二) 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
取、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的服務人生觀。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三、申請單位:
(一) 國內各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含系學會)。
(二) 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服務主體需為青年志工)。
四、申請時間:
(一) 第一梯次:93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受理申請辦理寒假營隊
活動,93年12月10日公佈審查結果。
(二) 第二梯次:9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前受理申請辦理暑假營隊
活動,94年5月20日公布審查結果。
五、實施方式:
(一) 服務期間:
1. 寒假(94年1至2月間)
2. 暑假(94年7至8月間)
(二) 服務對象:以教育部所提供教育優先區之中小學學生為限
(更新名單如附件一)。
(三) 服務內容:舉凡休閒運動、性別平等、人權教育、生命教
育、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導覽、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衛生保
健、英語教學、資訊輔導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務學習體
驗活動等,均得為營隊活動之項目。
(四) 受補助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專案營隊活動之中小
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五) 請於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
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涵與精神融入於
營隊活動中。(有關服務學習相關訊息,可至行政院青輔會服務
學習資源網查詢,網址:http://service-learning.nyc.gov.tw)
六、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營隊時間以中小學寒暑假期間規劃三天(含三天)以上活
動為原則,服務本島每一營隊最高補助新台幣3萬元,離島地區
(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服務每隊最高補助新台幣6萬元(資
源不足地區及具特殊性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單位如於鄰近地區連續辦理兩梯次以上(含兩梯次)
之營隊活動,第二梯次後之營隊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離島
地區(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服務每隊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三) 補助項目:服務期間必要之費用如教育訓練、平安保險、餐
費、器具教材、交通費及雜支(含文具、紙張、影印、期前作業、
郵電、活動茶水費等支出,最高以補助經費總額5%核給)等費用,
視計畫內容、參與人數或必要性之支出酌予核給。
(四) 所提企畫案如已獲教育部或行政院青輔會其他專案之經費
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專案經費補助。
七、專案流程:
(一) 申請流程如下:
1、 申請書件:包括申請文件(如附件二、三)及服務企劃書(需
含社團名稱、營隊活動名稱、營隊負責人、青年志工人數、服務中
小學生人數、緣起、目的、營隊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式)。
2、 各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應備文檢附上項資料送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並副知中小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3、 來函請寄「100台北市徐州路5號14樓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第
四處」。
(二) 由教育部及行政院青輔會組成審查小組,計畫經審查後,
將視本專案預算酌予補助,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各校或各民間
團體,同時公布於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網站()及教育部
(http://www.edu.tw/)網站。
(三) 行前講習:受補助單位需派學生或青年代表一人參加本專案
之行前講習(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 獲補助單位將原活動企畫書內容上傳至青輔會服務學習資源
網/夥伴組織,網址:http://service-learning.nyc.gov.tw。
(五) 各受補助單位於一個月內備函並檢附領據,向行政院青年輔
導委員會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六) 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大專校院
學生社團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請分項整理黏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
理核銷備查,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備查;並請
備函將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參與隊員名冊(如附件五)及活
動成果報告(如附件六)送行政院青輔會,並將活動成果報告(依
網站規定格式)上傳至青輔會服務學習資源網/夥伴組織,完成結案。
八、審查原則:
(一) 活動內容應符合偏遠地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二) 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
有助提昇學習成效,弭平學習落差。
(三) 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的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學
習興趣。
(四) 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五) 活動安全評估。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方案訪視:活動期間,教育部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將不
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服務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
動之參考。
(二) 請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無特殊原因,請勿改變時
間、地點,以免影響整體作業,如確需改變,請事先函知行政院青
輔會。
(三) 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一律投保傷害
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 活動各式文宣、場地佈置或相關活動手冊等文件請將教育部
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列為「指導單位」。
(五) 本專案聯繫窗口: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第四處第三科,
電話:02-23566255,傳真:02-2356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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