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irman (大材盃要痛電成大)
[標題] 壘球規則(一)定義
[時間] Sat Oct 30 12:00:17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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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一、定義
1.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合法球棒之棒體被改造。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
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於球棒內、或握柄部捲貼兩層以上
的膠帶,或塗漆於球棒,但標記於棒頭或底部除外。若僅另外更換合法的握柄套
,則不在此限。但「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2.申訴(APPEAL PLAY):即是在比賽中或死球時,裁判員未接受防守球員、指導
(COACH)或教練(MANAGER)請求前,不得作出判決。惟申訴必須在投手投出次一球
之前提出,無論其投球合法與否。若在攻守交換或比賽結束所有防守隊員離開界
內區時提出,則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員提出申訴時,其必侍在內野區。
3.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擊球員獲得四個壤球時,裁判員給予擊球員安全
進至一壘。
註:若投手有意投四壞球時,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擊球員
上一壘。
4.壘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壘間線的兩側各距1公尺(3呎)的假想路線區域。
5.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觸著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後,無論落在
界內區或界外區者。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6.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擊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球괊
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
的防守位置及球衣號碼。
7.擊跑員(BATTER-RUNNER):即是球員在完成打擊之後,尚未踏觸一壘,亦未被判出
局的球員。
8.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即是進攻隊正式上場比賽的球員名單,其球員必須依
此順序上場打擊,且名單上必須記載各球員的防守位置及球衣號碼。
9.障礙球(BLOCKED BALL):即是擊出或傳出之球,被未參與比賽的人觸著、擋住、
抓住或觸著非正式比賽用具;或非比賽球場之任何物體。
10.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若用
手臂抱或用身體與球衣的部份,保持球不落地,則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手
掌或手套內為止。若防守球員接著之瞬間直接碰撞其他球員或圍欄或使球落地時
,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員確實持球一段時間,然後無意或有意的使球離手
,抑是傳球時落球,則均為接住球。
註:凡是正飛球觸著防守球員以外的人或物時,均視與觸著球場論。
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12.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當下列情況均可:
a.防守隊的面授:防守隊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賽暫停,裁判員允許防守隊之代表
(非上場球員)進入球場,給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經其他球員轉達亦是)。當防守
隊之代表進入球場,更換投手時,則非「面授機宜」。若是進攻隊要求「面授
機宜」,則防守隊亦可乘機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進攻隊所用之時間。
註:若教練從球員席出來,告知裁判員替補投手,則此為更換投手。更換之後
,教練未超越界線,則不視為「面授機宜」。
b.進攻隊的面授:進攻隊要求比賽暫停,其球隊教練或球隊代表得允許授意予擊
球員或跑壘員。進攻隊的投手上壘後,請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隊的面授時,
不視為「進攻隊的面授」。若防守隊要求「面授機宜」時,進攻隊亦可面授,
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防守隊所用之時間。參照規則五之7。
13.砍擊球(CHOPPED BALL):即是擊球員持棒由上往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14.壘指導員(COACH):即是進攻隊之人員於指導區內,指導其隊友之打擊和跑壘。並
允許各區一位指導員進入指導區內,同時為了記錄,僅可攜帶紀錄簿、鉛筆及計
球器,在球場上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器具。
15.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必須待投手持球於投手區內球審宣告「
開始比賽」為止。
16.防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球隊。
17.延遲死球(DELAYED DEAD BALL):即是其情況發生於比賽進行中。比賽告一段落,
裁判即判死球,同時給予適當的處置(參照規則九之3)。
18.壘包移位(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19.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進攻的球員出局。
20.界內球(FAIR BALL):即是合法的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由界內區反彈過一、三壘包之上空或其後方界內區時。
c.觸著一、二、三之壘包時。
d.觸著界內區線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
e.最初落於一、三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直接飛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g.直接擊中界線上的標桿。
註: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桿的關係位置來判定,而非依
據接球者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是界外均無
關,只要在界外區上無觸著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1.驅逐離場(EJECTION FROM THE GAME):即是球員、職員或任何與球隊相關人員因
重複反規則或故意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被裁判命令其離開球場及比賽。
註:球員被判離場而不離場,則其球隊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22.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三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
端圍欄的空間,並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23.假觸殺(FAKE TAG):即是防守球員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的進壘或返
壘的行為。
24.防守球員(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任何球員。
25.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尚未落地之球。
26.封殺出局(FORCE OUT):即是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造成擊跑員或前位跑壘員喪失
跑壘的權利,而刺殺出局者。
27.界外球(FOUL BALL):即是合法的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最初落於一、三壘包之後的界外區時。
d.觸著界外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衣服或任何球場上之異物時。
e.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時。
f.落於地面或本壘板,立即反彈二度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時。
註: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外線(包括界線標桿)的相關位置來判定,而接
球者觸球時其位置究竟在界內區或界外區無關。
28.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球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及
b.球低於擊球員之頭部;及
c.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註:為死球。
29.頭盔(HELMET):
a.即是為頭臉安全,使用附用軟墊襯裡的塑膠帽。但僅以軟墊護耳,卻不符合規
則,至於耳蓋可有可無。
b.捕手可戴無護耳之頭盔。
30.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
互協議或拋硬幣決定之。
31.違規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規則三之1之所規定的球棒。
32.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為違規擊球:
a.擊球員任一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且擊中球(不論是界內或界外)時。
b.擊球員足的任一部份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c.擊球員持違規球棒或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33.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服
的一部分,脫離正常的位置,去迎接擊出或傳出之球。
34.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員可以參與比賽,但是不得擔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兩次面授機宜,被裁判員或教練處退出投手位置。
b.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員處退出投手位置。
35.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違規球員是:
a.首任球員被替補後,可合法再上場一次,若再上場未告知裁判者。
b.替補球員上場,而未告知裁判者。
註:違規球員上場後,只要在對方向球審提出告訴之前,完成合法之更換手續,
他即可成為合法球員。但是只要投手投出合法或違規之一球後,被對方向球
審提出告訴,該名違規球員被勒令退場,且為失格球員不得下場比賽。
36.違規再上場(ILLEGAL RE-ENTRY):發生下列行為即為「違規再上場」:
a.首任球員二度再上場者。
b.EP被替補後,再度上場者。
c.首任球員被替補後再上場,未回到原來上場名單之打擊順序者。
d.替補球員被替補下場後,再度上場者。
37.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員不得再參與比賽,因為被裁判員驅遂離
場。失格球員不得再度參與比賽,否則被判「奪權比賽」。
38.正飛球(IN FLIGHT):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觸著地面或防守球員以外
之物體前的狀態。
39.負險(IN JEOPARDY):即是比賽進行中,顯示對於進攻隊的球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
的狀態。
40.內野區(INFIELD):即是內野球員正常的防守區域,其為界內區的一部分。
41.內野飛球(INFIELD FLY):即是指內野球員容易接住的界內飛球(不包括平飛球或
觸擊飛球)。當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時才成立。
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球員在內野區接球時,亦視同內野球員接球處理之。
註:當擊出之球可能成為內野飛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判「內野飛球-擊球員出
局」裨益於跑壘員。若該球接近界線時,則宣判「若為界內則為內野飛球」
(INFIELD FLY IF FAIR)。其球為活球,跑壘員在防守球員接球之後可冒險進
壘;或防守球員觸著球之後可返觸壘再進壘,此與一般飛球處理相同。若是
成為界外球,則視為界外球處理。若已宣告「內野飛球」,末觸著防守球員
而落於內野,再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者,則為界外球。反之,先落
於界外區,再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內區者,則視為內野飛球。
42.局(INNING):即是攻、守兩隊互換一次為一局。在進攻隊三人出局時,即攻守互
換,此乃一場比賽的一個單位。
43.妨礙(INTERFERENCE):即是進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拖延或干擾正在處
理球之防守行為。
44.合法觸球(LEGAL TOUCH):即是防守球員確實持球於手中,觸著未觸壘包之跑壘員
或擊跑員。若非跑壘員故意碰(撞)落其手中之球,防守球員之球觸跑壘員後球隨
即落地,則此觸球無效。只要是用持球之手或持球之手套確宣觸著跑壘員即可。
45.合法接球(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單手或雙手確實接住擊出或
傳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護具、囗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它必須很穩固的
握在手或手套中。
46.平飛球(LINE DRIVE):即是擊成平直而直接飛入球場上空之球。
47.阻礙(OBSTRUCTION):阻礙的行為即是:
a.防守隊的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或阻擾擊球員的擊球。
b.防守球員(1)未持球;(2)不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防守動作;(3)非正在接傳出之球
時,阻擋正在進壘中的跑壘員或擊跑員的行為。
48.進攻隊(OFFENSIVE TEAM):即是正執行進攻的球隊。
49.次擊球員(ON-DECK BATTER):即是進攻隊之球員其姓名緊接於打擊順序表上位擊
球員之後者。
50.外野區(OUTFIELD):即是壘線圍成的方塊區之外側且介於一、三壘兩界線之間,
且非內野球員的正常防守區,其為比打球場之一部分。
51.滑過壘(OVERSLIDE):即是進攻球員,試圖滑進壘,因衡勁太大而超越過壘包,但
未保持與壘接觸,故處於危險之中。但是擊跑員可以衝過一壘的壘包,若無進次
壘之企圖而立即返壘時,則無出局之險。
52.傳出場外(OVER THROW):即是防守球員之間的傳球為使各壘間離壘之跑壘員或未
上壘之跑壘員出局,造成傳出之球超出球場外或成為障礙球。
53.投球(PITCH):即是投手將球投給擊球員之動作
54.軸足(PIVOT FOOT):即是投手在投球時,瞪踢投手板的一足。
附註:右投手即右腳。
55.開始比賽(PLAY BALL):即是球審用來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的口令。當投手持球進
入投手圈位置捕手進入捕手區內,其餘的防守球員均在界內區的球場上,即可指
示開始比賽。
56.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即是投手明顯有意的乘擊球員不備時,向其投
球。亦即是擊球員剛進入擊球區尚未取得擊球姿勢之前;或擊球員剛揮棒之後,
其身體還未穩定時,即刻再向其投球。
57.再上場(RE-ENTRY):即是除EP外之首任球員,被合法替補退場之後,再度上場比
賽的行為。
58.勒令退場(REMOVAL FROM THE GAME):即是在比賽中,球員違反規則之規定,而被
裁判宣判為失格,且不得再上場比賽者。
註:被勒令退場者,得留在球員席及擔任指導員,但是不得再上場比賽。
59.暫代球員(REPLACEMENT PLAYER):即是在比賽中若有球員受傷流血,且有必要退
場醫療其傷勢時,可向裁判員要求,由另一位球員暫時代理其進攻或防守之職務
,此暫時代理之球員,先前比賽已退場之球員亦可。只要不是被裁判員勒令退場
或驅逐離場之球員即可。暫代球員不視為替補球員。
60.跑壘員(RUNNER):即是完成打擊已上一壘,且尚未出局的球員。
61.首任球員(STARTING PLAYERS):即是於比賽前提交裁判長或球審的打擊順序名單
之上場球員。
62.好球帶(STRIKE ZONE):即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姿勢下,在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
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63.隊職員(TEAM MEMBER):即是被授權於球員席內的人員。
64.傳球(THROW):即是防守球員將球傳給另外的隊友之動作。
註:若是傳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傳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時所佔之壘
再進二個壘。65.暫停(TIME):即是裁判員促使比賽暫停的口令。
66.接空球(TRAPPED BALL):即是被合法擊出之球,包含平飛球,在其落地接觸地面
之前,未被防守球員接觸者。
67.三殺行為(TRIP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刺殺三名進攻隊的球員出局。
68.打擊(TURN AT BAT):即是擊球員進入擊球區起,繼續至出局或成為跑壘員為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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