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irman (大材盃要痛電成大)
[標題] 壘球規則(四)球員與替補球員
[時間] Sat Oct 30 12:01:37 1999
───────────────────────────────────────
規則四、球員與替補員
1.球員
a.一個球隊的組成應包括:
(1)十名球員:投手(F1)、捕手(F2)、一壘手(F3)、二壘手(F4)、三壘手(F5)、
游擊手(F6)、左外手(F7)、中外手(F8)、右外手(F9)、游外手(F10)。
(2)慢式含一名特殊球員EP,十一名球員,如上述之位置名稱之外,並增加一名
EP,並投入打擊順序表中。
註:在投手投球之前,除捕手須在捕手區內,投手必須在合法投球位置,其餘
防守球員可站在界內區的任何位置。
b.球隊必須保持開始比賽或繼續比賽所必要的上場人數。
c.男子隊必須全為男性球員,女子隊必須全為女性球員。
d.球隊應於比賽前,將正式的上場名單填妥,於每場比賽開始時提交大會記錄員
或裁判。上場名單中應包括每位球員之姓名、防守備位置和球衣背號。
註:上場名單中之球衣背號如有錯誤,只須依大會規定之程序更正即可,並不
予以懲罰。
e.除非球員穿著球衣,始得在球員席內,球員姓名必須列於上場名單上。
罰則:a-e違者為「奪權比賽」。
f.所有之替補球員,應列於上場名單之指定空格,包含其姓名及球衣背號。
g.合格名單之成員,在比賽中任何時刻,均可列於可使用之替補球員欄。
2.特殊球員
a.「特殊球員」:英文縮寫為「EP」,任何球隊均可採用,但必須在比賽開始前
將其姓名登記在打擊順序之名單中,直到比賽結束,否則被判「奪權比賽」
(參照規則四之6d) 。
b.「特殊球員」必須在整場比賽中保持相同的打擊順序。
c.採用「特殊球員」則必須有11位球員打擊,及10位球員防守,防守位置可以任
意更換,但是打擊順序不變。
d.在比賽中任何替補員在任何時間,均可為「特殊球員」代打或代跑,但必須以
未曾上場之球員為限。 註:對於違規的特殊球員,其罰則是驅逐離場。
3.再上場:除「特殊球員」外,任何首任球員,均可以再上場一次,但其打擊順序
不變。
註:首任球員與替補球員,不得同時登記在打擊順序名單之上。
罰則:違反再上場則處簽名於名單上的教練或指導及該違規球員同時驅逐離場。
註:違反再上場也視同違規球員。 (參照規則四之5a) 。
4.首任球員必須於賽前的會商中,經司球裁判及教練的查檢與證實始確定之。
抄寫在正式記錄表上的姓名必須於該會中提出。總之,由於受傷或疾病時,可以
在此時更改。更改後的打擊順序中之球員為首任球員並得以再上場。且於該會中
被更改者,得以當替補員上場比賽。
5.替補可將其姓名填寫於被替補員的打擊順序位置,其規定如下:
a.欲替補球員時,球隊的教練或代表應事先告知球審,球審於次一投球之前轉告
正式記錄員。若違規替補在次一投球之前,自己發現並更正,則無罰則,且該
行為變成合法。若投手已投球(包括違規),則違規替補即成立。
進攻:
(1)違規球員正在打擊中被發現時,則為失格球員同時被驅逐離場,其他
跑壘員的進壘均有效,替補員繼承其投球數。
(2)若違規球員已完成打擊但投手尚未向次位擊球員投球之前,被發現時,
則為失格球員同時被驅逐離場,且判其出局,該員之安打、失誤、四壞
、阻礙等因跑壘員之進壘為無效。
(3)若違規球員已完成打擊且投手已向次位擊球員投球之後被發現時,則為
失格球員同時被驅逐離場,且其間之所有進壘均有效。
防守:(1)若違規球員完成防守行為,且投手尚未投出次一球之前被發現時,則
取消該員資格,且進攻隊得以選擇維持原狀或返原該球前之狀況。
(2)若已投出次一球之後被發現時,則取消該員資格,並維持比賽的現況。
(3)若違規投手再度登上投手板,且投出一球以上被對隊發現,則教練可以
選擇維持原狀;或恢復到發現前之球數,跑壘員也返回原壘。
b.在比賽中之任何球員,在任何時間均可更換。
註:首任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場或驅逐離場,否則必須投完第一位擊球員。
c.更換球員時,必須報告球審,否則投出一球之後即構成違規。
註:違規替補時,裁判員必須等待對隊提出,若違規隊在對隊提出之前自行更
正,則一切合法。
d.被更換退場之替補球員,除擔任壘指導員外,不得再上場參加比賽。
例外:首任上場之球員,得再度上場一次。 (參照規則四之3)。
罰則:5d違規後再上場比賽之任何球員及上場名單上登記之教練或指導,均應
被判驅逐離場。
e.首任上場名單上的球員,可以列入多位替補員,但是被替補退場之後,就不能
再上場比賽。首任球員可以再度上場一次,但是第二次被替補退場,就不得再
度上場比賽。再度上場之球員可以擔任任何防守位置,但其打擊順序仍然不變
。
例外:若首任投手在同一比賽局中,兩次「面授機宜」之後而被替補退場時,
該首任投手仍可以再度上場,但不得再擔任投手 (參照規則六之10) 。
註:規則四之5不適用於暫代球員(參照規則四之6)。
6.球員流血規則:在比賽中任一球員發生流血事件,若在合理的時間內,其流血不
會停止,或其球衣沾滿血跡,則該球員應暫時被換退場,除非此受傷球員停止流
血以及沾有血跡之球衣或地面已清理或覆蓋,如有必要須更換球衣,始得准許再
上場繼續比賽。 註:如果因流血更換球衣,而要求更改背號,不予懲罰。
a.退場處理傷勢之球員,可由一名暫代球員替換。(該名球員可以是先前已上場比
賽,而被替補退場之球員)。他可以代理受傷的球員,在這一局剩下的部份,及
下一個完整的一局執行比賽。
b.暫代球員上場,必須告知裁判。
c.暫代球員全權代理受傷球員的角色,包括打擊和防守。
d.依據國際壘球規則,允許處理傷勢之時間如a,而該名受傷球員可在規定時間內
之任何時間,回到場地繼續比賽。
e.當受傷球員回到比賽時,裁判必須給予忠告。
f.使用暫代球員並不歸屬於上述之替補球員(規則四之5),只要受傷球員在允許之
時間範圍內,重返比賽即可。
罰則:當受傷球員在允許之時間範圍內(如a所述),仍無法上場比賽,該名暫代
球員,必須視為替補球員,按規則四之6處理。若該名暫代球員,已上場
比賽,則他應由另一名尚未上場之合理替補員來替補。而被換下之暫代
球員,若符合規則四之4的規定,可依規定再上場。若球隊已無合法之替
補球員可資運用,裁判宣判奪權比賽。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