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irman (大材盃要痛電成大)
[標題] 壘球規則(十一)抗議
[時間] Sat Oct 30 12:04:28 1999
───────────────────────────────────────
規則十一、抗議
1.若祇對裁判員判決部分之正確與否提出抗議,其不被接受亦不考慮,其例如下:
a.擊出之球是「界內」或「界外」。
b.跑壘員是「安全進壘」或「出局」。
c.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壞球」。
d.投球動作是「合法」或「違規」。
e.跑壘員是「觸壘」或「未觸壘」。
f.跑壘員在接飛球時是否「提早離壘」。
g.是否為「合法的接住」飛球。
h.是否為「內野飛球」。
i.是否為「妨礙」。
j.球是否適於「繼續比壘」或「恢復比賽」。
k.是否有充足的光度「繼續比賽」。
l.其他任何屬於裁判員的判斷是否正確之事項。
2.下列事項將接受抗議和考慮:
a.誤解比賽規則。
b.裁判員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之情況。
c.對於違規情況,不履行正確的罰則。
d.違規替補。
e.球員資格。
3.抗議可包括事務之判斷及規則之解釋兩方面,舉例如下:
在一人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返壘,於
飛球接住後,二壘跑壘員未返壘;且待球傳至二壘刺殺其第三人出局之前,三壘
跑壘員已進入本壘,可是球審卻不承認其得分。關於跑壘員是否提早離壘及傳球
至二壘申訴是否在跑壘員進入本壘之前。這僅是屬於裁判員之判斷,且不接受抗
議。但是裁判員誤解規則而不承認得分,這即構成提出抗議之問題。
4.抗議必須在次一投球之前立即提出:(除外)球員之資格。
a.提出抗議應由球隊的教練或其代理人向球審提出,比賽在抗議中仍繼續進行。
同時球審得轉告對隊教練和正式記錄員。
b.所有的關係者,必須注意當時周圍的情況,以便有助於正確之判決。
註:提出申訴時,其申訴時機必須在次一投球之前,包括合法及違規;或防守隊
退出球場之前。其意指防守隊之投手和所有的球員「退出界內區」至球員席
或休息處之途中。
5.正式書面抗議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提交:
a.若大會或競賽規則中,未作提交抗議書之時間規定時,如因各種情形和搜集資
料的困難,則可根據一般情形考慮抗議書提交之適當時限。
b.比賽結束後四十八小時以內,為一般適當的時間。
6.正式書面抗議,須包括下列資料之報告:
a.比賽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b.裁判員及記錄員的姓名。
c.所抗議的正式規則或球場規則之條文。
d.判決及其當時的周圍情況。
e.抗議事項所有的基本事實。
7.有關抗議的裁決,可歸納如下列各項:
a.抗議無效,比賽記錄不變。
b.承認為誤解比賽規則的抗議,則自錯誤的判決中止起,再開始比賽。
c.承認無資格球員上場比賽中的抗議成立時,則判違規球隊「奪權比賽」。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