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生活常規及環境內務評鑑規則
一、 生活常規
(一) 宿所常規
1.宿所開放人員:
僅開放供教育部替代役、輔導教官住宿,及教育部總務司存放檔案使用
,不對外開放,除父母親戚探親役男外,禁止任何非住宿及相關工作人
員外進入宿所。
2.宿所開放時間:
每日23:00至隔日5:00除緊急事故外禁止任何人員出入,放假日不在此
限。
3.禁煙:
宿所全面禁煙,並應避免讓煙味飄進宿所,違者除依替代役役男獎懲條
例懲罰外,並依煙害防治法罰鍰。
4.停車:
宿所僅建築物左右側開放停車,停機車以右側為主,停汽車以左側為主
,禁止停放園區其他影響他人之場所。汽車門禁卡暫停辦理。
5.燈火、電器管制:
(1) 電燈:無人使用時應隨時關閉,早晚點名時列入評比,每日23:00以後
熄大燈及走廊燈。
(2) 電器:冷氣無人使用時應隨時關閉,早晚點名時列入評比。宿舍禁用電
磁爐等高瓦數電氣用品。
(3) 洗衣機、烘衣機:使用時須於白板登記房號,烘衣機開放至23:00,洗衣
機開放至24:00。
(4) 開伙:為保護總務司檔案,宿所禁止使用任何生火爐具,僅可使用茶水
間設備。
6.運動設備:
宿所內提供桌球桌、羽球場及跑步機,開放使用至23:00。
7.文康用品:
使用時需登記,務必保持完整歸還。
8.臨時外出:
晚點名後仍屬備勤時間,僅供役男購買物品、運動使用,外出時需至教
官室登記外出時間,回營後登記回營時間,並最晚於23:00前回營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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