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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田徑資格賽比賽辦法 一、依  據: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競賽規程暨田徑技術手冊辦理 。 二、宗  旨:發展大專院校競技運動,提高大專院校學生運動水準與競爭實力。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輔仁大學)。 六、協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國立成功大學、台北市立體育場、台北縣立體育場、 高雄市立中正田徑場、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台北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七、比賽時間: (一)北一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三月一日(二、三)。 (二)北二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二十日(六、日)。 (三)中 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十九日(五、六)。 (四)南 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二、廿三日(二、三)。 八、比賽地點: (一)北一區:台北市立體育場(田徑場)。 (二)北二區: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田徑場)。 (三)中 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體育場(田徑場)。 (四)南 區:高雄市立中正體育場(田徑場)。 九、分區縣市分布: (一)北一區: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北二區: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 (三)中 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四)南 區:台南縣(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台東縣。 十、參加單位: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十一、參加資格: (一)學籍規定: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日、夜間部(進修部) 或研究所註冊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仍在學者為限。 註:選讀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短期訓練班學生不 得參加。 (二)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 學校備查。 (三)學校代表參賽資格:參賽選手應參加所屬學校舉辦之運動會或田徑選拔賽或依其 參加國內外正式田徑競賽之成績,由各所屬學校公開選拔組隊參賽。 (四)參賽選手如遇賽程衝突時,由選手自行決定參賽項目,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項 目,以自動棄權論,未請假者,取消參賽資格。 (五)報名人數規定: 1.男、女生甲組每參加單位每項目報名人數及每位選手報名人數不限。 2.男、女生乙組每參加單位每項目報名至多二人,每位選手報名項目不限。 3.接力項目各參加單位以同一競賽分組參加一隊為限。 十二、競賽項目及分組:分男生甲組、女生甲組、男生乙組、女生乙組,項目分別如下︰ (一)競賽項目: 1.男生甲、乙組: (1)徑賽:100M、200M、400M、800M、1500M、110MH、400MH、3000M障礙、5000M 、10000M、4×100M接力、4×400M接力、全能運動。 (2)田賽:跳高、跳遠、三級跳遠、撐竿跳高、鉛球、鏈球、標槍、鐵餅。 2.女生甲、乙組: (1)徑賽:100M、200M、400M、800M、1500M、100MH、400MH、5000M、10000M 、4×100M接力、4×400M接力、全能運動。 (2)田賽:跳高、跳遠、三級跳遠、撐竿跳高、鉛球、鏈球、標槍、鐵餅。 註:男、女生組全能運動項目僅於北二區(八十九年二月十九、二十日;台北縣立 新莊體育場)分區資格賽期間舉行。 (二)競賽分組: 1.男生甲組:以大專院校之男生參加。 2.女生甲組:以大專院校之女生參加。 3.男生乙組:限非體育科系所之男生參加。 4.女生乙組:限非體育科系所之女生參加。 註:每一運動員在競賽分組中限參加一組。 十三、競賽項目舉辦標準:男、女生各組各競賽項目均辦理分區資格賽。 十四、參賽標準︰ (一)男、女生乙組3000M障礙、5000M、10000M、4×100M接力、4×400M接力及田賽等 競賽項目擇優錄取各分區各競賽項目前六名(隊)選手(共錄取廿四名(隊))參加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大專運動會田徑競賽,男、女生甲組各競賽項目不在此限。 (二)男、女生乙組其餘競賽項目擇優錄取卅二名(隊)參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大專 運動會田徑競賽,錄取方式如后: 1.依各分區資格賽各競賽項目競賽成績依序排列,擇優錄取各分區各競賽項目前 六名選手參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國大專運動會田競徑賽。 2.於各分區資格賽各競賽項目成績未達前六名之落選選手,依該競賽項目所有參 賽人員競賽成績依序排列,擇優錄取前八名落選選手參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全 國大專運動會田徑競賽。 (三)惟任何競賽成績均需達到大專運動會田徑項目參賽標準方得參加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全國大專運動會田徑競賽,參賽標準表如附件一。 十五、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公布之最新田徑規則。如對規則解釋有爭 議,以國際田徑總會1999年國際田徑規則英文版為準。規則未盡事宜,由審判委 員會解釋之。 (二)比賽賽程:各組各分區資格賽賽程由承辦單位(大專田徑委員會)編排之。 (三)比賽細則: 1.各參賽選手(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應提前三十分鐘到場檢錄點名,不再另行 通知,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現場公布為準。 2.各參賽選手必須準時出賽,逾時仍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3.各參賽選手出賽時請攜帶學生證檢錄備查,如查驗五分鐘內提不出者以棄權論 。 4.未註冊報名參賽者,不得出場比賽。 5.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6.選手身分問題應於比賽前向該場裁判提出,比賽進行後提出無效。 7.徑賽項目均採計時決賽,田賽(遠度、高度)項目以三次為限。 8.非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結束之選手應儘速離開場地。 十六、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 1.參賽項目暨姓名報名:自即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四)止(以郵戳為憑) 。 2.凡傳真報名表或以電子郵件傳遞報名表需補寄原件始生效。 (二)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三)報名方式: 1.詳細填妥報名表內各項資料,並鍵入所附磁片中,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戳章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寄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收。 2.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相關資訊: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連絡人:訓練組黃ꔰ 傳真:02-2771-0305 電子郵件信箱:Ctusf41@ctusf.org.tw (四)資料不足者不予接受報名。 (五)報名經接受後不得更改名單。 (六)如需相關資訊可登上大專體總全球資訊網網頁查詢, 本會網址為:Http://www.ctusf.org.tw。 十七、技術會議日期及地點: (一)技術會議:於各分區資格賽開賽當日下午二時於各比賽地點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大專田徑委員會:吳總幹事錦雲、王建畯老師。 1.地址:242 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輔仁大學)。 2.電話:02-2903-1111轉2234或2235。 3.傳真:02-2901-7051。 十八、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接力項目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接力隊伍選手之參賽資 格。 (三)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 、延誤比賽、妨礙比賽,除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職隊員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 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選手參加大運會任 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大運會任 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 效,未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情節嚴重者,經由 審判委員會議決後,得取消該單位參加九十年大運會田徑競賽之比賽權利。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裁判 員擔任大運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 (五)已註冊選手,經舉發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同意核備之判處停止比賽權, 至大運會開目前一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及遞補,參賽單位其他職 員亦同。 (六)學生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取消比賽資格。 (七)選手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審判委員會議決後,應停止其參加 九十年大運會比賽之權利。 (八)裁判員不得兼任各校代表隊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九)凡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由大專體總函請有關主管單位議處。 十九、申訴: (一)大運會資格賽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 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名,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伍仟元整,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廿一、附則: (一)本次資格賽所有食宿及交通由參賽單位自理。 (二)參賽單位請於各分區資格賽開賽當日下午二時前派代表參加技術會議。 (三)參賽單位請於各分區資格賽開賽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派員至該比賽場地報到處辦理 報到手續,並領取比賽相關資料。 廿二、本比賽辦法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Origin: 精靈之城<bbs.ntnu.edu.tw> ◆ From: pc62176.ccpcroom.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