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比賽須知
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大會競賽規程及田徑規則之規定外,並請注意下列事
項:
‧ 「號碼布」應將四角固定於運動上衣,胸前、背後各佩掛一張,不得佩掛於其他部
位,跳高及撐竿跳高可擇一佩掛。不按規定佩掛者,一概不准參加比賽。
‧ 各項比賽時間、地點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變更,依競賽組張貼之公告
及報告員口頭報告為依據,教練及選手必須隨時注意大會標準時鐘及報告員宣布之
事項。
‧ 各單位報名後,選手若因故無法出賽,應至競賽組填寫「選手無法出場比賽」之表
格,依規定時間(上午項目應在前一天下午 17 時前,下午項目應在當天上午 10
時前)提出申請,否則以無故棄權論。無故棄權者,取消後續參賽資格。
‧ 凡參加比賽之選手,均需穿著各單位規定標誌之團體運動服裝。其運動上衣胸前號
碼布上方,須有單位標幟或有二字以上之單位名稱、簡稱,每字規格至少 5 × 5
公分以上,字體與上衣顏色應明顯區別。另外參加接力比賽選手出場全隊之服裝、
式樣及顏色必須統一。
‧ 檢錄時間:選手於下列規定時間憑「選手證」到檢錄處聽候檢錄,凡逾時不到者,
以棄權論。
( 一 ) 徑賽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 30 分鐘,田賽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
40 分鐘,撐竿跳高及鏈球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 50 分鐘。
( 二 ) 混合運動每天第一項目,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徑賽項目 30 分鐘或
田賽項目 40 分鐘在檢錄處檢錄,混合運動每天第二項 ( 含 ) 以後之比
賽項目,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徑賽項目 30 分鐘或田賽項目 40 分
鐘,直接在起點或各比賽場地檢錄。
‧ 參加接力比賽各隊「棒次表」,依規則 170.18 須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一小時
,至檢錄處領表並填妥送交檢錄裁判。
‧ 檢錄時選手應提出「選手證」,檢錄裁判核對身份無誤及檢錄後,應靜候檢錄處人
員率隊進場,非當場比賽選手嚴禁入場。
‧ 選手若有冒名頂替或越組參賽者,歡迎提出檢舉,經查實者取消資格。
‧ 凡進場參加比賽之選手,須聽從裁判人員指揮,非與賽人員(含各單位領隊、教練
、管理等)不得入場,違者除立即應退出場外,裁判長視情況,可停止該單位或該
項選手參加比賽。
‧ 徑賽編配分組、道次編排:預賽依報名註冊之最佳成績蛇行方式編組,各組道次以
所列選手之最佳成績順序,按 45362718 編排跑道。往後各賽次,則依前賽次之名
次、成績,按規則 166.3a 蛇行方式之程序編組,各組道次以所列選手之編排順序
(非一定成績順序),按 45362718 編排跑道。
‧ 5000 公尺比賽有效時間:男生 20 分鐘,女生 25 分鐘。 10000 公尺比賽有效時
間:男生 45 分鐘,女生 55 分鐘。前兩項各組如參加選手超過 20 人以上時,被
超越一圈之選手,將提前沒收比賽,場內少於 15 至 20 人時,則不在此限。
3000 公尺障礙賽、 5000 公尺及 10000 公尺,如採分組計時決賽,分組比賽先
後次序,於技術會議公佈。
‧ 田賽項目選手出場比賽順序,以「電腦亂數排序」決定。
‧ 除撐竿跳高之撐竿外,其他項目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比賽器材。
‧ 各項決賽結束公佈後,立即進行前三名之頒獎,接受頒獎選手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
,逕至獎品組報到,以利頒獎儀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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