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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日前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部分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40條但書規定以低 於票面額10元的價格折價發行股票,此時,發行價格與票面額之間的差額將不視為盈餘分 配,股東亦不需繳納所得稅,而其可扣抵稅額仍可留在帳上,股東抵稅權益不會因企業折 價發行股票而減少。 依照財政部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折價發行股票沖抵未分配盈餘的方式,有以下二種: 一、依證期會91年11月發佈之行政命令,公開發行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與股票 面額之差額,可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將不視為盈餘分配。因此,以保留盈餘 項下之未分配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差額者,則無課徵股東股利所得稅之問題;此外,由 於以保留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之差額,並不視為盈餘分配,因此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之 可扣抵稅額亦無併同分配的問題,可扣抵稅額仍應留在帳上,待日後確有盈餘分配時,再 分配給股東抵稅。 二、公開發行公司若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其發行價格與票面額之差額,企業 需將沖抵之金額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日後即免加徵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