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有關移轉訂價之法源依據是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該條文事實上在10數年前即已
立法,只是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很少祭出本條對營利事業逕行調整所得額。
第43條之1主要規定如下:營業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ꔊ
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
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
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至於何謂「不合營業常規」並未有周延的規定。
而在93年1月2日修正頒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就參照OECD之「移轉訂價指導方
針」及美國內地稅法之規定,明訂稽徵機關得採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再售價格法及成
本加價法等方法調整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並賦予其對另一交易對象作相對應調整之責任
。惟必須提醒注意的是前述各項方法係依序適用,而非任意選用。若未依序適用,則必須
說明理由。
一般而言,使用常規交易原則決定關係企業間價格時,需要檢視交易當時,關係企業間交
易與非關係企業間交易的市場情況。而市場價格則是由交易的本質決定。如果環境因素改
變,牽涉到關係企業間交易實體的本質也會隨之改變,關係企業間交易所使用的價格也應
跟著調整。因此,要建立移轉訂價政策,必須蒐集所有關於特定關係企業間交易的環境因
素資料,這些環境因素大致分為三個類別:功能、風險與無形資產,茲分別說明如下:
1.功能方面:典型的商業功能包括:產品研究、設計與發展,原物料、設備之採購,製成
品的生產,產品的行銷、銷售、運送,產品責任險的安排,價格政策之建立及控制,海外
營運之管理與監督,技術性之服務及行政服務之提供等等。
2.風險方面:典型的商業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存貨風險、信用風險、產品責任風險、匯
兌風險、環境風險、瑕疵品與保固等。
3.無形資產方面:典型之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未登記專利之技術知識、配方、商標與品
牌、授權執照、版權、技術性資料、顧客名單、提供售後服務的能力等。
本次修正移轉計價法令賦予稅務機關相當大之權力,當稅務機關發現交易安排不符合營業
常規時,企業應具有提示相關憑證之義務,稅務機關覆核企業所提供的文件與所選擇的移
轉計價方式,應提出證據說明企業選擇的移轉計價方式不合理,始得逕行調整企業之所得
及費用,並有權對其另一交易對象作相對之調整。自民國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開始,公開發行以上公司須揭露關係人交易,可想而知移轉計價議題將為日後稅務機關之
稽核重點。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月刊2月號(219期)/郭宗銘/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企業
經營策略之影響